根据刑法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
“过年前搞点钱花花吧!”借着酒兴,他们谋划好了一个赚钱的妙招,然而也让自己进了监狱。路桥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陶某、冉某、向超令、陶进等九名被告人五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陶某、冉某伙同“小四川”、李某等经事先商量,确定了一个废品收购站,先由一人将事先准备好的100多斤废铜卖给收购站,等拿到2000多元卖铜的钱后,陶某、冉某等人冒充警察,自称是温某国派出所的民警,以收购站有收购赃物的嫌疑为由,对收购站进行搜查,除将同伙刚卖的100多斤废铜拿回以外,还将收购站之前收购的十几斤废铜也拿走。2007年1月间,他们以同样的方法作案五起,共获非法所得一万五千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