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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记者等身份招摇撞骗者将受处罚

2019-11-13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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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冒充医师、记者、教授行骗以及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行骗将受处罚全国人大法律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冒充医师、记者、教授行骗以及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行骗将受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草案曾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社会上出现的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也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提出,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将这类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将受处罚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五日以下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公安部提出,破坏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危害严重。其中,构成犯罪的,刑法已经有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按照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公安部提出,为维护公共安全,对供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page]

  满16岁不满18岁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应行政拘留

  为体现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曾规定:对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这一规定是适宜的;同时,对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适当体现这一精神。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应规定。

  按照目前的草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公安机关询问时间恢复现有规定 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就公安机关对传唤人询问的时间问题,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又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草案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传唤人的传唤询问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四小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公安机关提出,有些治安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传唤询问时间过短,难以适应及时查清和正确处理治安案件的需要,也不利于维护被侵害人的权益。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维持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传唤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草案曾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安部提出,按照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建议予以维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age]

  被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警察可当场收没罚款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于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受罚人,由于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很难执行,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按照草案规定,除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在边远、水上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被处罚人都应当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公安机关提出,有些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被处罚人,如不能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往往很难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考虑到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治安管理法。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反复研究,考虑到治安管理的内容相当广泛,许多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了规定,本法主要是同刑法相衔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本法的名称以不作修改为宜。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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