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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持械斗殴 安徽黟县8人被从重处罚

2019-11-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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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对蒋亮、孙来宝等8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各被告人均受到法律严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不等的刑罚。经审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对蒋亮、孙来宝等8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各被告人均受到法律严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蒋亮、董继泉、王辉、孙春林、汪龙辉等人持械来到肖某的棋牌室,在找人未果情况下,冲进室内打砸毁坏了4台自动麻将机、灶具、餐具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850元。并在随后殴打了偶遇的方某和肖某,持刀砍中周某致轻伤。

  去年3月6日,被告人孙来宝、汪龙辉、余家业持械对章某停在“公园首府”建筑工地的运输车实施打砸,致使受损2000余元。

  去年10月5日晚, 被告人蒋亮纠集孙来宝、汪龙辉、王辉、任冬华、董继泉、孙春林等人持刀棍,在县城“黄士陵”公园西侧,将相约在此进行殴斗的张某砍成重伤。

  在案发后以及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亮、汪龙辉、董继泉、王辉、孙春林以及被告人孙来宝、余家业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另外被告人蒋亮为报私仇,争强斗狠,聚集被告人孙来宝、汪龙辉、董继泉、王辉、任冬华、孙春林等人成帮结伙,共同持械与他人相互进行斗殴,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来宝在共同犯罪中直接致人重伤;被告人蒋亮作为首要分子,其明知持械斗殴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而持故意态度,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鉴于全案被告人经常纠集一起,持械作案,社会危害性大,可对全案酌定从重处罚。为保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以及自首、累犯、主从犯等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各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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