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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殴打他人相混淆公安行政拘留决定被撤销

2019-11-12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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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孙某(女)乘坐出租车从某县到某市办事,因迷路用手机在车内拨打其丈夫朱某的电话,并告之其当前位置,电话中朱某误听出租车司机辱骂过他,赶来后即上前殴打出租车司机致其

  孙某(女)乘坐出租车从某县到某市办事,因迷路用手机在车内拨打其丈夫朱某的电话,并告之其当前位置,电话中朱某误听出租车司机辱骂过他,赶来后即上前殴打出租车司机致其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朱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发现,本案定性错误,遂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原行政拘留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某公安分局混淆了“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两种不同性质案件的界限。尽管二者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寻衅滋事是指单个人或成群结伙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针对对象是不特定人员的流氓行为。“殴打他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伤害行为。本案当事人朱某因错听电话,对出租司机这一特定对象进行殴打,其主观并没有故意制造事端、发泄心中不满情绪的心态,因此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是不准确的,应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作出处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案中,某公安分局把殴打他人误认为寻衅滋事,显属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复议机关应该依法撤销某公安分局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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