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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贿赂手段当选居委会委员无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12 16:30
导读: 山东文登市法院审结一起诉民政局对选举结果确认无效的新类型行政案件,原告马某败诉,法院依法维持了民政局的行政确认行为。马某系文登市某社区居委会居民,2007年7月,

  山东文登市法院审结一起诉民政局对选举结果确认无效的新类型行政案件,原告马某败诉,法院依法维持了民政局的行政确认行为。

  马某系文登市某社区居委会居民, 2007年7月,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马某为能在选举中获胜,分别给本居委会7户居民各送去200元红包。

  7月25日,马某顺利当选为该居委会委员。后来,有知情群众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举报,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取证,文登市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于9月5日认定马某贿选行为成立,选举结果无效。

  马某不服,遂以其所在社区已改为居民委员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局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11月21日向文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系由村委会更名形成,但未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威海市民政局威民发(2007)64号《关于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虽然已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仍延续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可以按照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换届选举。该规定是地方政府针对“村改居”的新情况,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社会变化的新形势而制订的,与法不悖。民政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确认,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马某在换届选举前给选民送现金,民政认定其贿选行为成立,并确认当选委员无效,事实根据充足,2008年2月21日文登法院依法判决维持。本案现已生效,这是文登市法院审理的首起诉民政局确认贿选行为无效并被依法维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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