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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医闹”不力与立法有关

2014-01-2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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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卫生计生委最近开展了健康中国传播激励计划。根据该计划,11月18日至22日,《法制日报》记者被安排到北京安贞医院扮演了副院长陈方教授的助理。5天的医院工作,不仅让记者感受到了医生的辛苦和他们承受的巨...

  卫生计生委最近开展了“健康中国”传播激励计划。根据该计划,11月18日至22日,《法制日报》记者被安排到北京安贞医院“扮演”了副院长陈方教授的助理。

  5天的医院工作,不仅让记者感受到了医生的辛苦和他们承受的巨大心理压力,还了解到,医院秩序保护不力与立法没有将医院列为法定“公共场所”有很大关系。

  依照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该条款对“公共场所”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虽然有“其他公共场所”作为兜底条款,但学界多解释为: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集贸市场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医院不在其列。

  对此,医护人员表示不能理解。陈方教授认为,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都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医院当属此类。

  从卫生计生委要求加强医院安全防范建设的要求看,是将医院定位在企事业单位,而不是公共场所。这就把医院内部治安保卫推到了尴尬的位置上。因为医院的保安不能像其他企事业单位那样设门卫,要求进出人员出示证件登记,也不能阻止任何没有预约的人员直接进入医护人员工作场所。

  实践中,如果“医闹”、“伤医”等行为不能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处罚,还可以依照刑法第290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但此款罪的构成,要求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多数情况下,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其严重损失不是当即就能显现出来,这就为现场执法带来了困扰。即使是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没有严重损失的话,警察来了也不能随便将闹事者带往派出所处理。

  由此可见,刑法第290条和第291条,在打击“医闹”,维护医院诊疗秩序上,都力不从心。

  据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消息,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造成35人伤亡,其中死亡7人,受伤28人,涉及北京、黑龙江等8省市。

  医护人员强烈呼吁将医院定性为法定“公共场所”,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医闹”和“伤医”行为进行追究,加大对医院诊疗秩序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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