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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城区全面禁燃烟花爆竹 违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2015-03-08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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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次遇到红白喜事,烟花爆竹便大鸣大放。你是否也有同样经历,在熟睡时被小区里突然响起的鞭炮声惊醒?今日下午,媒体从市公安局了解到,即日起,十堰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被处以100—500元罚款。...

  “每次遇到红白喜事,烟花爆竹便大鸣大放。”你是否也有同样经历,在熟睡时被小区里突然响起的鞭炮声惊醒?今日下午,媒体从市公安局了解到,即日起,十堰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被处以100—500元罚款。

  噪声扰民,污染环境,引发安全事故,增大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近几年,市民对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空气噪声污染的反映越来越强烈。

  据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管理大队负责人介绍,2007年1月28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在城区实行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面推行城区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按规定,烟花爆竹批发配送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六;零售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六;燃放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十六共17天;回收时间为农历正月十七日至二十一。其它时间一律不得燃放,否则将受到处罚。据统计,禁鞭8年来,城区共接到各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报警投诉400起,查处涉及烟花爆竹行政案件300余起,行政处罚210人。其中2014年,城区共查处违法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80余起,行政处罚68人次。

  即日起,十堰城区将进入“禁鞭”期,严禁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所有烟花爆竹经营户必须在3月7日(正月十七)至3月11日(正月二十一)期间,将春节期间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全部返回烟花销售厂家统一存放保管,不得私自存储。如有社会团体拟举办焰火晚会,或因特殊情况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单位应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附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燃放规定监督实施,未经许可,违规举办焰火晚会最高可罚款5万元。

  对违反禁鞭规定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重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鞭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提醒市民,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易发生安全事故,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在禁售禁燃期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此外,市民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制止和举报有功的单位、个人,警方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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