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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2014-09-2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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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枣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在全市...

  近日,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枣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

  《通告》明确了秸秆禁烧的范围、种类及处罚措施。一、全市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为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三、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五、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六部局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六、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七、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八、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市、区(市)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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