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一看就知道不是中国移动公司发出的捐款倡议,他让我把钱汇到某个银行帐户。于是,我就给他回了一条短信说:“盗亦有道,你们太没有良心了,竟然趁这种民族灾难来骗钱,骗取国民的善良,你们太丧心病狂了!短信发出之后,我觉得还不够,我便用宿舍的座机打过去,很长时间没有人接听,这更加坚定我先前的判断,此人必定是没有良心的诈骗分子,说不定背后还有犯罪集团在操纵。
自从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发生不幸的地震以来,全体中国人,甚至是全球人类都伸出援助的双手,献出善良的爱心,纷纷向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有的甚至行动起来,亲赴灾区参与各项救援工作,赢得了全国和全世界人民的赞赏和好评,也为我们国家的灾难救助工作贡献了自己一份力量。
可是,也有这样一小小部分人,竟然利用民族灾难和人类善良的心灵,企图大发不义的国难之财,他们通过摆摊设点、网络短信、粘贴广告等方式,纷纷伸出他们邪恶的双手,利用人类的善良,骗取国民的爱心和财富,积累他们不义之财,这种行为应该成为全国人民的关注和警惕。
在刑法理论上,虽然这些人在客观上可能骗不了多少钱,造成国民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比较小,但他们的主观恶性实在太恶劣了,在刑法上的可谴责性实在太大了。他们已经完全破坏了一个社会存续的伦理底线,基本上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俨然成为刑法上的“敌人”(“敌人刑法理论”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雅格布斯的一贯主张,并得到了国内刑法学者冯军教授的支持和传播),成为全目前中华民族最大的“公敌”,应当对这种人加以强烈的谴责,在伦理意义上,应该将这些人从社会中清除出去,剥夺他们社会成员的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普通的诈骗罪没有死刑,最高只有无期徒刑,因此,即使再恶劣,危害再大,也不能判处死刑,但是,鉴于其很强的主观恶性,挑战社会的基本规范,应该成为日后判处这类诈骗罪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因为,毕竟刑法的伦理色彩非常浓厚,民法上的合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之所以不同,关键不在于他们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法益的侵害,更主要的是在于二者在主观上的可谴责性不同,前者在主观上具有的道义可谴责性比较小,而后者则比较大,主观恶性的差异才是决定他们之间界限的最根本依据。因此,趁灾诈骗也好,还是趁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也罢,法官在量刑的时候都应该从重处罚,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裁判中的贯彻和体现。[page]
当我把我观点和主张告诉我妻子的时候,平时在我身边耳闻目染刑法理论的她,竟然对我表示,我非常赞同你导师关于“敌人刑法”的观点,这类人应该判处死刑,因为她不知道我国刑法在普通诈骗罪上没有死刑。但是,她的普通法感觉告诉她,“趁灾诈骗”反映了一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理应成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对此,我深以为然。
岂止是趁灾诈骗,趁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都应该从重处罚,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更是人类良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