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抢夺妇女黄金饰品,先后作案3 次,11月7日,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军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今年7月9日至9月12 日的两个多月时间里,被告人王军平在江永县副食品公司路段和新街菜市场等处趁人不备,将当地妇女李某,周某和王某等人的黄金耳环或黄金项链抢走,先后作案3次,抢夺财物价值9千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平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抢夺财物价值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军平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其主观恶性深,属严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