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2月,陈德章与万克林、彭绍春等与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依法取得了该村胡沟水库的经营权。来年夏秋以来,久旱无雨,水库蓄水量减少,至11月初,水深不足1米。11月10日,他们准备捕鱼,考虑到维持秩序,承包人特邀请镇派出所,镇政府和村委会部分干部来维持秩序,次日,捕劳时,水库周围站满了百余名前来看热闹的人,正当第一网捕上来时,刘佑林起哄:“抢鱼,近百余名村民闻声纷纷下水,把水库的鱼哄抢一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千余元。
处理:
法院以聚众哄抢罪依法判处刘佑林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在农村,诸如此类的哄抢鱼塘、果园、茶园、瓜地等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无视他人的辛勤劳动,眼红他人的劳动果实,在法不责众的心里支配下,肆意哄抢他人财物。此案的审结,给了不法分子一个严厉的警告。《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