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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教唆犯的责任有哪些

2020-12-1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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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很多寻衅滋事的情况不是当事人一开始想达到的结果,有些寻衅滋事都是由第三人教唆或者煽动才导致的这场闹剧。那么寻衅滋事教唆犯的责任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寻衅滋事教唆犯的责任有哪些

  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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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由于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反映出教唆者之极大的主观恶性。因而刑法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当然,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教唆者属于间接正犯,应当对其单独按照所教唆的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所教唆的罪,与教唆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教唆犯应当适用的刑事责任原则。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不仅包括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且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还包括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也包括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或者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寻衅滋事教唆犯的责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以上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一般教唆犯会负一般刑事责任,并且会成为共犯受处罚,若是教唆未成年,那么刑罚的程度会更高。若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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