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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违反数法条的处罚原则

2019-11-0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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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行为违反数法条主要表现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违法和吸收违法。在刑罚领域,对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一般是从一重断处。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比较复杂。首先

  一行为违反数法条主要表现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违法和吸收违法。在刑罚领域,对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一般是从一重断处。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比较复杂。首先是如果法条本身有明确规定的,则依其规定适用相关法条论处,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杀人时明确“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伪劣产品,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其次,在一般情况下,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论处。最后,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法条本身无明确规定,也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论处。这主要是在法条交叉的情况下,很难区分谁是特别规定谁是一般规定,应根据犯罪行为最为显著的特征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从一断处,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与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存在交叉关系,招摇撞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就按诈骗罪论处。

  与行政处罚相比,刑罚的裁决机关单一,种类相对较少,法律条文也更协调统一,对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从一断处,就足以达到刑事制裁的目的。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管主体、监管角度、监管对象、处罚种类、制裁目的以及法条内容,都非常复杂。不同行政处罚法条的调整对象或保护对象、不同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管任务、不同行政处罚的制裁目的,其侧重点均不同。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也绝对地采取从一断处原则,就可能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妨碍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间以及不同行政处罚种类之间制裁功能的全面实现。

  仍以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为例,无论是单独依《印刷业管理条例》无照经营,还是依《商标法》商标侵权定性处罚,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的违法之处。若仅依商标侵权查处,只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专用工具,并处罚款,而《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设定的“取缔无证照印刷经营活动”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就会落空,反之亦然。

  其实,《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精神是禁止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未排除在遵守该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适用数个法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德国《违反秩序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行为触犯科处罚金之数法律,或数次触犯同一法律时,仅得处一罚金。触犯数法律时,依罚金最高之法律处罚之。但其他法律有从罚之规定者,仍得宜告之。”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法》为了避免裁处机关认定及执行上的困难,甚至不管数法条间是否存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一律依法定罚金额最高的法条处罚,其他法条另有没入等其他处罚种类时还得一并处罚。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且数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种处罚由法定幅度最高的主管机关管辖,法定幅度相同的由处理在先的机关管辖。我国内地目前对此问题规定不够详尽,实践中一般是同种处罚由在先处理的机关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page]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以“从一断处”原则为主,而应以“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为主。即分别适用该行为所违反的所有法条,指出其违法性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同种处罚不得重复作出,若数法条由同一个机关主管的,同种处罚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若数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同种处罚由在先处理的机关依法作出,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当然,在法条重合情况下,除法条本身对如何适用法条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外,目前仍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从一断处”的原则为主。

  另外,一行为违反的数法条均由同一个机关主管的,该机关对该行为只能同时适用相关法条作出一次处罚且同种处罚不重复,不能分别作出数次处罚,否则有违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原则和依赖保护原则,确有必要改变原处罚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处罚再重新处罚。

  具体来讲:对于想象竞合、牵连违法和吸收违法,除法条本身明确规定“从一处罚”或对牵连违法按数个违法行为处罚的外,一般情况下,应实行“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

  对于法条竞合,则要复杂一些。

  1.法条交叉的,很难区分谁是特别规定谁是一般规定。(1)若相关法条本身对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则从其规定。(2)在一般情况下,法条交叉的实行“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

  2.法条重合且行政执法主体相同的,法条本身对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从一断处。如,《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包含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调整对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就应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

  3.法条重合但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条本身对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且相关行政执法主体都有管辖权的,实行“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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