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关于法院如何判决变更,《解释》第五十五条作了相应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行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目前尚无名明确的司法解释。实践中通常认为,显示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在形式上没有超过法定幅度,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处罚内容上却明显不符合、客观、适度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设定的罚种和量罚幅度内所作的明显不公正的行政处罚,是一种违反合理公正原则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表面看来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它与立法的目的和精神相违背,故而应在司法审查中予以纠正。显示公正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3、一个行为重复处罚;4、不考虑相关因素;5、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等。
显示公正的行为处罚,从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及其适用法律的角度来讲,其实质是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中处罚幅度与违法情节相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决变更。这体现了司法权被滥用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适度干预,但这种干预不是无限度的,它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制约。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表现为变更不加重处罚原则。人民法院在适用变更不加重处罚原则时应注意一下几点:1、对原告是单一的被处罚对象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不能将原告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对原告不利的裁定;2、因共同违法而被处罚的相对人是数人时,只有部份相对人起诉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处罚不当应予变更的,不仅不能对起诉的原告加重处罚,对未起诉的相对人也不能加重处罚;3、被处罚的相对人的行为包括数个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得在维持被告并罚结果的基础上,加重对数个违法行为中的一个违法行为或几个违法行为的处罚;4、变更不加重处罚原则也有例外,即在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时,不适用变更不加重处罚原则。这样规定,是因为大部分行政案件,利害关系人即相关人与相对人均可起诉作为原告,在双方同时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双方权益加以平行保护,根据案件事实审理和裁判。如在治安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均不服处罚决定而起诉,加害人认为处罚太重,受害人认为太轻,此时法院应居中裁判,不再受变更不加重处罚原则的限制。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受变更不加重处罚原则制约之外,司法变更的权限还受到被告依法享有的法定职权的制约,即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直接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应属于被告有权作出的,法院不宜超越被告的职权直接变更。[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