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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卖淫与共同嫖娼的认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09-22 16:43
导读: 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那么,共同卖淫与共同嫖娼行为怎么认定与处罚?详细请阅读下文了解。

  【案例】共同卖淫的认定

  甲、乙二人在京租房并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若有嫖客就联系丙在二人租的房内进行卖淫活动,丙有一男友丁在丙卖淫时为丙放哨。丁即不是房屋所有者,也未进行牵线搭桥,丁也未从甲、乙处得到实际利益,只是与丙分享卖淫所得,客观上他的行为应该也违反了治安管理,请问丁的行为可否根据《处罚法》17条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与丙一起以卖淫进行处罚,若不行,那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回复内容:丁对丙的卖淫活动实施了帮助,可以作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人给予处罚。

  【案例】共同嫖娼的认定两例

  例一:甲对乙说想去按摩店嫖娼,于是乙用摩托车带甲到一按摩店内找到一按摩女丙(乙不认识丙),甲说没带钱,乙说由其付,甲于是丙谈好价钱后便在店内的房间内发生非法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甲在外等乙),问乙是否可以按介绍他人卖淫处理?同时如按摩店老板不知乙有卖淫行为是否可以以容留他卖淫处罚?

  回复内容:

  1、乙帮助、资助甲嫖娼,应认定乙为嫖娼的共同违法人;对乙的这一行为不可以按介绍他人卖淫处理;

  2、如按摩店老板不知乙有卖淫行为,则不可以对其以容留他人卖淫处罚。

  例二:甲用乙的轿车拉一卖淫女丙停在环城路上,当甲与丙正在车内发生性行为时,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乙明知甲用车是进行嫖娼.问:对嫖娼使用的轿车能否处理?乙是否违法?

  回复内容:对该轿车不宜扣押,应发还原主;乙明知去嫖娼还借车给甲,其属于嫖娼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人。

  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分别处罚,是指依法给予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与其各自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相当的治安管理处罚。这就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组织、策划、领导、指挥作用。“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比“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处罚重。

  第二,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起次要作用,是指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在整个违反治安管理过程中,较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小。对“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中有几个“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时,“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比照其中处罚最轻的“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起辅助作用,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实施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是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对“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当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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