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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纠纷向对方打电话发短信不该被拘留

2014-12-0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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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亳州商人张某某与安徽省人大代表支某某发生商业纠纷,后因多次向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被当地公安局拘留5天。不满处罚决定的张某某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维持了当地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她又向人民法院提出...

  安徽亳州商人张某某与安徽省人大代表支某某发生商业纠纷,后因多次向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被当地公安局拘留5天。不满处罚决定的张某某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维持了当地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她又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也驳回了张某某“撤销拘留处罚”的请求。拨打了几次电话和发了几条信息,就被行政拘留5天,在我们经常接到推销产品之类的“骚扰电话与短信”的今天,这听起来让人有些匪夷所思。不过,别把乱拨电话和发短信不当回事。例如,在2006年,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某单位职工张某通过手机短信随便给本单位同事发了些淫秽信息,同样受到了拘留和罚款处罚。

  因为,惩治发送“骚扰电话与短信”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多次”通常是指“三次以上”。所以,如果一个人三番五次给他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的,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就怨不得别人了。

  但是,具体到商人给安徽省人大代表支某某打电话和发短信的事,就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事情的起因是两人之间的商业纠纷,对于基本事实,目前似乎也没有争议。张某某称,自己在2009年时负责金不换大酒店的装饰桑拿及客户业务,装修施工期间与该公司董事长支某某发生分歧。2009年12月25日,由于金不换大酒店装修无法继续进行,张某某开始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支某某。12天后,支某某向亳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而行政判决书的表述是“原告(张某某)称其与第三人产生纠纷,原告在第三人(支某某)明确拒绝后,仍多次拨打第三人手机和用手机向第三人发送3条以上短信,干扰了第三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通常而言,构得上行政拘留的,应当是多次发送了“淫秽、侮辱、恐吓”信息,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信息”,这也是指与“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危害程度相当的信息,比如确实是无理取闹的骚扰信息。从报道上看,张某某并没有给支某某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而且,她是因为与支某某发生经济纠纷才给他打电话和发短信的。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互相打电话和发短信要求自行协商,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也是法律所鼓励的。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发生纠纷,不可能事事都诉诸法院,即便是诉诸法院,在此之前,双方还是有一个反复交涉的过程。也许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多次电话和短信有所不快,但这也是必须容忍的。除非一方当事人无理取闹,不愿意诉诸法庭,同时又反复疯狂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甚至是半夜打电话、发短信,对另一方的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才可谓之“骚扰”,可以处以行政拘留。

  亳州公安机关仅仅因为张某某一段时间内拨打了几次电话和发送了几次短信,就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是对法律的曲解。因为,这种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属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正常的交涉范围,即便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所谓“正常生活与工作”,也是非常轻微,而且也属对方当事人应当承受范围内。公安机关动辄对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干涉,堵塞了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渠道,也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我们希望,公安机关能自行纠正这个决定,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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