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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对知悉的信息有保密义务吗?

2019-11-08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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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去年A公司在与我公司订立产品代理协议的过程中,获取了属于我公司保密条款的货源情报和销售策略。后因多种原因,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代理协议。事后,A公司将获得的上述

  问:去年A公司在与我公司订立产品代理协议的过程中,获取了属于我公司保密条款的货源情报和销售策略。后因多种原因,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代理协议。事后,A公司将获得的上述信息泄露给了生产同类产品的B公司,直接导致我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B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上升,而A公司据此取得了B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代理权。请问:我公司没有与A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对缔约过程中知悉的我公司营销策略有没有保密的义务﹖我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刘先生

  答:合同未成立,当事人是否应对缔约过程中知悉的信息有保密义务,首先得看该信息是否属于应当或者需要保密的范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该条第五款“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的规定。A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了解的你公司货源情报、销售策略应属商业秘密范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A公司与你公司拟订的代理合同虽然没能成立,但A公司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货源情报、销售策略作为商业秘密其同样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A公司应承担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你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B公司而造成你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B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你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据此营利,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条的规定,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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