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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网上散布虚假信息者 8人被带回审查

2014-09-1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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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14日,XX县公安局依法将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的梁某等8人带回审查。当日,梁某、苏某、姚某明、姚某伟、陈某等5名违法嫌疑人因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行政拘留;付某等3人因情节轻微,经教育后...

  9月14日,XX县公安局依法将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的梁某等8人带回审查。当日,梁某、苏某、姚某明、姚某伟、陈某等5名违法嫌疑人因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行政拘留;付某等3人因情节轻微,经教育后有悔过表现已由家人担保带回。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友,在网上发表言论时,要以事实为依据,自觉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否则如果发布虚假信息触犯法律,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前消息:

  XX县公安局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根据惠州市住建局公示,惠州市XX项目(垃圾YY厂)拟推荐选址于ZZ底,目前仍在征求公众意见阶段,尚未确定最终选址。9月13日,少数别有用心人员无视法律法规,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街非法集会游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该行为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陈某某等24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带走接受调查,经过教育释放8人。公安部门还将对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的组织或个人依法严厉打击。

  为维护社会稳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违法犯罪人员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为首分子和积极参与者,限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在期限内,自动投案的违法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为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凡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危害社会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公安局通告

  根据惠州市住建局公示,惠州市XX项目(垃圾YY厂)拟推荐选址于ZZ底,目前仍在征求公众意见阶段,尚未确定最终选址。9月13日,少数别有用心人员无视法律法规,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街非法集会游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该行为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陈某某等24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带走接受调查,经过教育释放8人。公安部门还将对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的组织或个人依法严厉打击。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传谣、不信谣、不组织、不煽动、不参与非法集会,共同维护好XX县安定和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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