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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钱”?

2019-11-12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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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公安部30条便民措施的发布和实施,在全国公安机关迅速掀起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执法为民活动。人们有理由相信国人会享受到公安机关的更加优质的管理和服务。但也有个别

随着公安部30条便民措施的发布和实施,在全国公安机关迅速掀起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执法为民活动。人们有理由相信国人会享受到公安机关的更加优质的管理和服务。但也有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并不能正确理解“执法为民”的内涵,相反,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围着“钱”转,有错不改,违法不究,滥用职权,在他们眼里也有四个字,就是“执法为钱”。

  这不,陕西省甘泉县公安局于今年3月曾破获一起赌博案,将一围观妇女放在别处的103000元作为赌资没收了,而在她被刑事拘留一个月之后(其间没有报请检察院批捕)下达了治安处罚裁决书。后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了该裁决书,要求甘泉县公安局退还103000元。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局答复“不予复核,执行市局复议裁决”。县局不仅没有退款,还向市局上报了拟送劳动教养的报告,仍未获得批准。至今甘泉警方又将此案升级为刑事案件并重新侦查,已多次传唤当事人,称至今仍未结案。(《华商报》8月11、12日)

  这是一起明显的错案,甘泉警方在很多环节上都存在违法、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仅一而再再而三地改变案件性质本身,就说明警方执法有“猫腻儿”。先以刑事案件立案,在刑拘当事人一个月之后,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私下沟通,并未正式提请批捕),不得不改为治安行政案件,治安处罚决定被市公安局撤销后,又上报请批劳动教养,未获批准后,为了不使已收到手的十万元从手中“溜走”,现在又上升为刑事案件。真不知甘泉警方还要将这样的循环闹剧演多久?!为什么不能正视错误、知错就改?

  谈到这里,笔者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甘泉警方到底是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钱”?如果是执法为民,那么严格依法办事,还民以清白,退还被错误没收的103000元是理所当然的事。知错就改更应是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具体体现,因为只有按照法律办事,不滥用职权,不执法扰民,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人民作为纳税人“雇佣”警察决不是为了给自己带来麻烦,更不是让警察侵扰自己的,而是为了让自己生活得更加安宁。而令人遗憾的是,甘泉警方给纳税人带来的是麻烦和侵扰。这样答案只能是后一种了,即甘泉警方执法为“钱”。

  笔者称其为“执法为钱”并没有冤枉甘泉警方,因为当事人被刑拘后,警方曾将当事人的丈夫找到警局,告知他准备将其妻“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行政拘留,罚款3000元,没收其所带到下寺湾的103000元,如同意的话公安局马上放人”,只是没有达成“协议”。而警方为了达到没收这笔钱的目的,在行政裁决书中却不可思议地将它分成两份,认定3000元属当事人所有,而另十万元则认定为“赌资”,属提供赌博条件的另一人所有,均作为赌资没收。 [page]

  是呀,钱是个好东西,它可以补给办案经费,也可以用来发放个人福利。为了“钱”,警察可以将法律当作“面团”,变着法子为自己服务,只要达到目的就行,什么法律规定,什么上级机关裁决,根本不把它放在眼里;为了“钱”,警察可以设局引诱当事人上钩,然后罚款了事,至于真正的违法者则可以不管不问;为了“钱”,可以制造“处女卖淫”、“夫妻卖淫”……呵呵,为了“钱”,我们的一些“人民警察”什么都可以做得出来!当然,纳税人也承认,这只是人民警察中的一小部分,但却严重了影响了警察形象,损害了警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正因如此,许多人对公安部的30条便民措施持谨慎的欢迎态度,因为人们更愿意看到它的实际后果才相信。

  不可否认,通过近几年来的教育整顿,公安机关作风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执法为民正成为人民警察的自觉行动,但类似陕西甘泉警方这样的执法者也时常见诸报端,不禁让人感到遗憾和心寒。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执法错误是难免的,但知错就改也是执法为民,人民也会理解和原谅的。但如果是将错就错,明明错误仍要坚持,为了能罚到一点钱就亵渎法律、滥用职权,这是人民不能原谅的。看来,公安机关真正树立民本观念,转变作风的问题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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