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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嫌疑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拘

2019-11-12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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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违法嫌疑人高某、周某等人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动武,乐从警方将双方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时,双方还纠集亲属、朋友等聚众冲击公安机关,严重扰乱单位的正常秩序,最终七名滋事的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当日20时许,高某酒后驾驶小汽车搭乘戴某途经
近日,违法嫌疑人高某、周某等人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动武,乐从警方将双方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时,双方还纠集亲属、朋友等聚众冲击公安机关,严重扰乱单位的正常秩序,最终七名滋事的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当日20时许,高某酒后驾驶小汽车搭乘戴某途经沙窖大道时,因对方周某等人在路中行走时不避让,戴某为此下车与周某等人吵起来,继而动武,并引来许多围观群众。我镇乐从派出所沙窖社区民警中队民警接报后,即到现场处置,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期间周某等人纠集了约三十名社会青年围堵沙窖社区民警中队,并先后二次强行冲进中队,企图殴打高、戴二人,均被值班警察阻止。到次日凌晨2时许,周某等闹事人员又再次强行冲进中队,要殴打高、戴二人,被值班民警和治安队员阻止,闹事人员动手殴打民警和治安队员,致使乐从镇沙窖社区民警中队民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事件发生后,派出所出动警力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周某、张某、卫某等二十多人带至派出所审查。经审讯,周某、张某、卫某等人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行动为供认不讳。
为此,乐从镇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周某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张某、卫某、潘某等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九天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殴打他人的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对殴打他人的戴某、周某二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理。
在此,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遵纪守法,特别是不能肆意扰乱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的工作秩序。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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