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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出庭证人有罪

2019-11-12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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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撒野砸车被判刑2002年9月15日,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打击报复证人罪,依法判处杨亚宾有期徒刑5年。今年25岁的杨亚宾原籍河南省新安县,1994年初中毕业后,接替父亲的工作到洛阳市经贸公司上班。父亲去世后,他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其母也是这个单

 撒野砸车被判刑


  2002年9月15日,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打击报复证人罪,依法判处杨亚宾有期徒刑5年。

  今年25岁的杨亚宾原籍河南省新安县,1994年初中毕业后,接替父亲的工作到洛阳市经贸公司上班。父亲去世后,他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其母也是这个单位的老职工。杨亚宾从小生活在这个单位中,由于父母人缘好,单位里的同事都非常宠爱杨亚宾。特别是其父去世后,父亲的同事都很关照他们母子俩。这种关照和爱护使杨亚宾养成自私乖戾的性格。特别是上班后,他这种性格弱点更是暴露无遗。

  2000年12月9日中午,杨亚宾下班回家,看到母亲做的饭不合自己的口味,就与母亲发生口角。被其母痛骂一顿后,他无处发泄,跑到公司的院内,看到单位一辆2000型桑塔纳轿车停在办公楼门口,他拿起一根铁棒,将车玻璃击个粉碎,又将车的引擎盖砸了两个坑。

  看到杨亚宾如此撒野,单位有人打电话告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葛延斌。葛延斌赶到后,当即质问杨为何要砸坏汽车,正在气头上的杨亚宾看到有人制止,竟将葛痛打一顿,葛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葛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头皮裂伤,脑出血,背部多处软组织损伤”。葛头部缝合7针,花去医疗费4000元。

  葛延斌的家人在事发后报案,公安机关对杨亚宾施行了刑事拘留。2001年1月17日,杨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廛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杨亚宾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葛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指证了杨亚宾的犯罪行为。2001年3月29日,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拘役3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事发后,杨母多次到葛家说情、赔礼道歉,哀求葛看在老同事的面子上将事情压下。葛感到事到如今,再给杨亚宾一次做人的机会,对于杨对他的人身伤害就未起诉。最终,公司决定让杨亚宾承担汽车修理费3000元,葛的住院费4000元。

  怒气指向葛延斌

  杨亚宾本应从中吸取教训,谁知,他却偏执地认为,是葛延斌的出庭作证才让他既赔钱又丢人。从此,杨见到葛总是仇人相见般,不断对葛进行威胁,恐吓。杨母看儿子如此不争气,2001年春天,跳水自杀身亡,在杨亚宾看来,这真是旧仇未报又添新仇,更加激起对葛的报复欲望。当民警来调查杨母自杀之事时,杨当场朝葛的左侧面部猛击一拳。

  春节过后,杨向公司借钱,公司没有答应。他便认为是葛延斌有意刁难他,多次到办公室威吓说:“我练过3年拳,准备了一桶硫酸,两把手术刀,4把匕首,我要让你们知道我不是好惹的。” [page]

  报复证人受严惩

  2002年3月,杨亚宾先后多次到葛家门前闹事,隔着防盗门说:“我就是找你的事儿!”有一次,葛家防盗门没有关好,杨乘机闯进无理取闹,葛全家人合力才将他推出去。变本加厉、无休止的骚扰、恐吓,给葛延斌及家人心理上造成极大压力。葛向单位反映后,单位领导多次找杨谈话,但仍不能让杨“平息”下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葛向警方报案。民警对杨进行批评教育后,他当面答应向葛赔礼道歉,可是民警一走,他就凶恶地对葛说:“你敢到派出所告我,我非弄死你不可!”2002年3月22日下午,杨亚宾看到葛的女儿、女婿回来看望父母,便端起一茶缸盐酸在楼下等待。下午5时30分,葛和家人走出来,杨趁其不备将盐酸泼在葛的身上,并顺手抄起铁锨向葛击去。葛急忙躲开,然后进行自卫。杨看不妙,撒腿就跑。葛被人扶到水龙头下冲洗,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鉴定,葛的面部被灼伤,左眼烧伤,结论为轻伤。

  公安机关以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02年4月2日将杨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杨亚宾被逮捕。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杨亚宾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向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亚宾在缓刑期间多次威胁证人葛延斌,并向其头、面部泼盐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内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延斌诉求,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杨亚宾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多次威胁证人葛延斌,并用盐酸伤害葛延斌头、面部,致葛延斌轻伤,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亚宾所辩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被告人杨亚宾在缓刑期间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延斌要求民事赔偿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近日,法院依照《刑法》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亚宾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被告人杨亚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杨亚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延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余元。 [page]

  说法之一 数罪择重罪处罚

  赵刚毅(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亚宾用盐酸伤害葛延斌的头部和面部,并致葛延斌轻伤的行为被一审法院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在本案中,法官为什么没有按故意伤害罪给被告定罪呢?这牵涉到《刑法》中一个想象竞合犯的理论问题。

  所谓的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杨亚宾的行为就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伤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他的行为符合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自不必说;在打击报复证人罪中,杨亚斌故意实施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侵犯了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但如果按照两个罪来处理,就会对其一个行为两次重复评价,显然不符合一个行为只能受一次刑罚处罚的《刑法》基本原则。对此,我国《刑法》想象竞合犯理论一般认为,在对想象竞合犯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一般按其行为所触犯数罪中最重的罪名处罚,即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中,被告人杨亚斌用盐酸伤害葛延斌的头部和面部,但仅造成了轻伤,若以故意伤害罪对其量刑,依《刑法》之规定,仅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但若依据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后者处罚要重。一审法院择后罪定之并给予相应处罚,是得当的。

  说法之二 缓刑撤销后再判

  赵刚毅: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杨亚宾对葛延斌进行报复的行为就是发生在前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77条有详细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刑法》第69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新的刑罚。”《刑法》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没有特别的规定,应该理解为无论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是什么性质的犯罪,也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本案中,杨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一审法院遂依照《刑法》的规定撤销缓刑,前后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是有法律依据的。

  多年来,在诉讼活动中,由于对证人的保护一直都没有可行的法律措施,许多案件因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而导致无法结案;也有一些敢于仗义执言,大胆出庭作证的证人屡遭不测。日前,在一起刑事案件开庭当中,被告人竟当庭威胁证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完善和规范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公、检、法、司协调配合,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不被侵犯,发挥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这是当务之急。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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