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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2019-11-04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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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这几种复议管辖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难以确定谁是复议机关时,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7日内,负责将该申请转送到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如果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即不转送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在7日内转送、或者敷衍塞责将复议申请转送给不该受理的机关、或者虽然转送但不及时告知申请人的,都是一种失职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4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后受理仍不按照规定转送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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