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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怎样的?

2016-12-0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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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怎样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罚缴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罚缴分离原则的例外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4、行政强制

  (1)到期不缴纳罚款(行政罚款)的,每日按罚款(行政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执行罚);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主体无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执行权时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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