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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开原则

2014-03-2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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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 实体公开:

  1、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2、 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 程序公开:

  1、 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 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 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 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 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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