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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2018-05-0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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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的实施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的。那么,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方面呢?以下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行政处罚权主体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一定帮助。

  一、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二、行政处罚权主体具备条件

  (一)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三)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往往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妨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须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

  (四)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以上四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应当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作出的活动。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委托,委托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委托组织承担。通过委托,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由于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又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被委托组织执法权的行使要受到委托机关的某些限制,委托机关因要承担被委托机关的执法责任,故而有权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内容小编在上文中就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了,可以看出我国对行政执法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作为一个单独的执法机构,国家是不允许其跨越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和行使的权力的。我们国家的行政执法是建立在文明治理社会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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