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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24 20:00
导读: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实行的一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实行的一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为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改革我国行政处罚体制、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的重要里程碑。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机构众多,行政执法队伍臃肿,“十个大盖帽管着一个小草帽”现象十分严重;二是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行政执法权严重分散、重复处罚现象普遍;三是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同时,由于多年来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没有完全脱钩,有的行政机关把执法权当作牟取本部门利益的手段,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不愿管,执法交叉、执法空白现象并存。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形象,降低了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威信。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以此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近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部门仍存在着执法权分散、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源头和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管问题

  就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管问题来说,产品质量的源头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两者的关系就像一棵枝叶茂盛的大树中根与枝叶的关系,产品的生产企业———树根,即产品源头;进入流通领域中的产品———树的枝、叶。只要树根不出问题,把好源头,枝叶自然茂密旺盛,进入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自然有保障;如果树根发生了病变,首先要反映在枝叶上,要通过枝叶的变化,查找病因,追根溯源,对症下药。根、枝叶乃一整体不可分割,如果把两者分开,就会导致医治上的脱节、病变的严重,甚至树木的死亡。产品质量问题也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迅速壮大,给市场经济带来了非常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问题仍然很多,制假售假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手段越来越狡猾,在正常的监督管理中,一些质量问题难以被发现,只有当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进入市场,通过对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掌握产品的质量状况,对不合格产品追溯到生产企业,标本兼治,才能切实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关。如果源头、市场脱节,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执法权分散,再加上部门之间的利益驱动,就会给造假者可成之机,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就得不到有效的规范。[page]

  任何事物之间都是普遍联系的,要用辩证的观点、系统论的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源头、市场是一个有着必然联系的整体,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则,明确产品质量的监管问题,集中行政执法权,明确执法责任,消除多头执法的弊端,解决职责不清、执法权力交叉、重复检查,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首先在市场上被发现,半年之后才追溯到生产企业,这是在源头、市场中执法严重脱节的表现。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有效的减少或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一个部门内部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问题

  在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内部也应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就质量技监部门来说,负有执行《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工业生产许可证条例》、《产品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内设机构有标准化处、计量处、质量处、特种设备处、稽查队等多个处室,均有执法权力,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交叉执法、重复检查等现象,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则,对企业中存在的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等技术监督方面的问题应实行“一揽子”执法,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统筹各项业务职能,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处室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处室为企业提供各项业务服务,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处室之间要及时反馈信息,由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处室进行处罚,同时,对企业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给予帮助,提供有效服务,做好案件后处理工作,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权力分散等现象,减少企业负担。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行政执法机制,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清楚、责任明确,可以有效的消灭执法不作为、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现象,使产品质量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从生产到流通形成环环监控、层层监督,对假冒伪劣现象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确保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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