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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行政处罚

2019-11-2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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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三类,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简易程序中,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表明身份,说明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三类,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简易程序中,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笔录,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备案,执行;在一般程序中,应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在听证程序中,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然后作出决定。在以上程序的重要环节,如果当事人不予配合,或者在场人不予见证,将直接导致处罚程序的不完整;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如何完善、补救处罚程序,公证能予以法律救济。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即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其主要业务范围之一就是保全证据,即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文书事实,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国家法律机关的确认,具有排除第三者争议的证据力。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就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据此,公证书作为证据适用,具有特别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既然具有特别的法律效力,且作为直接证据直接适用,那么,行政处罚机关就可以直接将公证引入行政处罚过程中,解决上述存在的程序缺陷。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确认财物的种类、数量;对调查、询问过程可以办理事实确认公证,固定违法事实的存在和调查取证程序的过程;对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办理保全行为公证,以证实已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阚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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