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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2014-03-0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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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抚恤优待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事项名称:

  (一)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二)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

  (三)抚恤优待对象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2、处罚种类:

  警告;

  3、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二)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

  (三)抚恤优待对象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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