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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统一质监行政处罚标准

2019-11-23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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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产品涉及同样性质同一程度的质量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在不同区域遭遇处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将得到有效缓解昨日,市质监局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企业产品涉及同样性质同一程度的质量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在不同区域遭遇处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将得到有效缓解——昨日,市质监局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对全市质监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统一的标准。该规定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6种不罚 11种从重

  《规定》明确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6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5种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11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市质监局要求,全市质监系统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平等对待行为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为人权益的方式。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分5个等级

  《规定》明确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规定了自由裁量范围的,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等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数量、金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在相应的等级中作出处罚决定。[page]

  这5类情节实施轻微行政处罚——违法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产品的货值金额(以下简称为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违法行为持续不足两个月的;初次违法,尚未纠正其违法行为的;过失违法,尚未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产品尚未出厂销售的。

  这5类情节实施较轻行政处罚——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违法行为持续两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初次违法,造成轻微社会危害的;过失违法,造成轻微社会危害的;有主动追回违法产品行为的。

  这5种情节实施一般行政处罚——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的;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不足十二个月的;过失违法,造成社会危害的;产品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未追回违法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的产品已造成实际损害的。

  这6种情节实施较重行政处罚——货值金额10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的;违法行为持续十二个月以上不足十八个月的;被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法的;故意违法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未追回或无法追回违法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的产品已造成较重实际损害的。

  这6种情节实施严重行政处罚——货值金额200000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十八个月以上的;被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一年内两次处罚后又有违法行为的;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拒不追回的;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的产品已造成严重实际损害的。

  《规定》还明确了规范行政处罚金额幅度的自由裁量行为标准:实施轻微行政处罚时,处罚金额在法定幅度的10%以内决定;实施较轻行政处罚时,处罚金额在法定幅度的10%—30%决定;实施一般行政处罚时,处罚金额在法定幅度的30%-60%决定;实施较重行政处罚时,处罚金额在法定幅度的60%—80%决定;实施严重行政处罚时,处罚金额在法定幅度的80%以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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