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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佳电子仪器厂因生产销售劣质产品被广东省技术监督局行政处

2019-11-24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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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顺德市上佳电子仪器厂(下称仪器厂)。法定代表人:果成福,厂长。被告:广东省技术监督局(下称省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黎湘,局长。1987年12月间,

「案情」

原告:顺德市上佳电子仪器厂(下称仪器厂)。

法定代表人:果成福,厂长。

被告:广东省技术监督局(下称省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黎湘,局长。

1987年12月间,仪器厂自携“先知乐早期检孕液”(下称“先知乐”)的产品,分别委托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中医学院作临床检验,其结果准确率为98%-99%。1988年4月,该产品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鉴定。后仪器厂在生产和销售“先知乐”期间,有外商投诉该产品有质量问题。仪器厂再携带“先知乐”先后两次到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检测,其结果准确率仅为50%和53%。1988年2月至1991年3月间,仪器厂先后与广州、河南、四川、湛江等省市签定合同,售出大批“先知乐”。1992年,省监督局接到数家客户投诉“先知乐”有质量问题,即立案查处,发现仪器厂生产的“先知乐”无厂名,厂址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并且批量生产后即有人投诉质量问题。省监督局于是三次抽样分别送广州红十字会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检验室和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证实“先知乐”的准确率均达不到厂家自称的98.3%的标准,实际准确率仅为50%左右,属劣质产品。1993年7月,省监督局依据《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条第(四)、(六)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仪器厂作出没收已被封存的261箱“先知乐”和非法收入49万余元,罚款130万余元、没收有关生产工具和物品,对责任人梁成福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仪器厂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器厂诉称:“先知乐”曾经过几家医院共300例临床试验,准确率达98%,并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鉴定。省监督局在仪器厂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扣押并抽检该厂未经检验的“先知乐”并得出准确率为58%的结论,而予以处罚,是不当的。此外,仪器厂地属顺德市,不在广州市管辖范围内,该处罚决定依据《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属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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