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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法律法规

2019-11-2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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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保监会办公文号:保监厅发[2005]393号发布日期:2005-3-29执行日期:2005-3-29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经研究,现就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通

发文单位:中国保监会办公

文  号:保监厅发[2005]393号

发布日期:2005-3-29

执行日期:2005-3-29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经研究,现就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保监局在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保监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保监局按规定将保险中介行政处罚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批之前,应依照相关法律告知当事人权利及应要求组织听证。保监局在上报审批材料中应附有下列材料之一:

  (一)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但以不按时参加听证等形式事实上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应附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送达的证明材料;

  (四)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附有听证笔录。

  三、保监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保监会中介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05年3月29日

中国保监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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