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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法律法规

2019-11-2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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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2004]34号发布日期:2004-3-25执行日期:2004-3-25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2004]34号

发布日期:2004-3-25

执行日期:2004-3-2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南沙大队(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的牌子,下称南沙大队)是南沙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南沙大队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南沙大队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南沙大队自公告之日起在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南沙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或者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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