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 号:市城管发〔2007〕81号
发布日期:2007-11-28
执行日期:2007-11-28
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提高城市人行道通行能力,确保人行道路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发(2007)31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履行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以及人行道设置禁停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以外的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
二、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负责在设有机动车辆禁停标志、标识和设施的人行道路区域内履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设置的单位自行管理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和派有管理收费员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在履行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时,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先行宣传规定、说服教育、劝离引导,对劝说教育无效的,下达违章通知单,实施处罚。
四、对违反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规定,拒不驶离、态度恶劣的机动车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罚。
五、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在履行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时,必须坚持文明执法,对首次违反规定的外地机动车辆要坚持首违免罚制度。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在现场,且经教育驶离的免予处罚。
六、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不得在管辖区域内私自核准、设置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不得变相收取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车费用。
七、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收缴的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行政处罚罚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必须在指定银行缴纳处罚款项,严禁擅自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坚决杜绝罚款不撕票、少撕票和撕废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八、城六区城管执法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各分局履行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将纳入城管执法系统月业务考评之中。各单位每周执法情况于次周一上午12时前列表报市局执法督查一处、督查二处。
市上审批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目录可登陆西安城管网站查询,网址:www.xacg.gov.cn.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