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吴江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吴政发[2003]129号)收悉。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吴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3]10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特此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