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5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金水区柳林镇人民政府、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的厂房违法予以拆除,经评估,仅厂房及物品损失就高达508.6万元,其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更是惨重。星火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拉开了这起“民告官”诉讼的序幕。
经过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08)开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这个结果也算是给了星火公司一个安慰。可是,就仅仅只是一个精神安慰而已,因为法院没有判决国家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我错了,但我不赔偿”――这就是法院给出的结论。这样的判决实在让人质疑,星火公司惨重的损失怎能以一个“违法”就予以了结?国家机关违法了就可以不予“买单”吗?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既然法院判决书已经确认国家机关的行为违法了,那么为什么对赔偿的法律规定置若罔闻呢?
如果“民告官”案件在法律上也是“官强民弱”,那《行政诉讼法》的存在岂不是形同虚设?如果“官”错了以后没有什么赔偿和处罚,那么认定“官的错”又有什么实际意义?
星火公司是国家化工部批准的河南省第一批农药生产定点厂家。2006年,公司的销售额已经达到2000多万元。一个为“科技兴农”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啊,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而濒临破产,实在让人心痛!但更让人心痛的是“知法犯法”和“违法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