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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制度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29 23:22
导读: 一、行政许可工作目录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方便行政许可事项查阅、检查,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目录管理制度。第一条凡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机构均

  一、 行政许可工作目录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方便行政许可事项查阅、检查,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目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机构均要建立行政许可目录。

  第二条 行政许可目录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台帐和行政许可事项形成的案卷卷内目录。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监察室、办公室(档案室)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均以行政许可工作目录为检索依据。

  第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目录要做到内容齐全、格式规范。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目录台帐要分年入档,行政许可事项卷内目录要随卷入档。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办公室(档案室)要与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机构建立行政许可目录的交接互验制度。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办公室(档案室)要在每年1月20日前对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机构形成的行政许可台帐督促入档,并分类统计汇总,并将统计汇总数据提交作为形成年度工作总结的依据。

  二、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制度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检查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机构依职履责,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制度。

  第一条 相关科室与机构必须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条 凡确立为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任何科室和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

  第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必须依法依规确立,相关科室和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条 凡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的科室和机构,要及时掌握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修订调整情况,及时向市局党组提出对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凡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的科室和机构,要对市局是否具备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是否越职越位、是否失职失责把关。

  三、行政许可工作检查制度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依职履责,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和效率,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检查制度。

  第一条 政策法规科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总责,监察室、办公室(档案室)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检查的实施,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普查与抽查要形成完整的纪录。

  第四条 行政许可工作检查的结果要向有关局领导和局务会报告。

  第五条 行政许可工作检查的结果要与被检查的科室和机构见面,对需要整改的内容要出具书面意见。[page]

  第六条 责任科室和机构对需要整改的内容在整改后要向政策法规科和相关领导文字汇报整改情况。

  四、行政许可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依职履责、精简效能,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凡具有行政许可工作职能的科室和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机构、新闻媒体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

  第二条 监察室为收集监督意见和建议的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予以配合。

  第三条 监察室要把收到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告知相关科室和机构,并把整改的措施或不予整改的理由在10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回复监督机构、新闻媒体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回复意见的把关。

  第四条 政务中心窗口、局域网站要把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要挂设行政许可工作投诉举报意见箱。

  五、行政许可工作评价制度

  为了敦促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评价制度。

  第一条 对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要实行考核评价。

  第二条 行政许可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内部考核与向社会(包括监督机构、新闻媒体和行政许可相对人)征询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行政许可考核评价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监察室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行政许可的考核评价要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科室、机构评先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机构,要根据评价意见进行必要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报告政策法规科。

  六、行政许可工作督办制度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条 政策法规科、监察室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工作督查督办。

  第二条 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负责多科室、机构共同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衔接的协调和督办,负责局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督办;监察室主要负责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机构是否依责、按时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督查督办情况归口到监察室,由监察室不定期实行督查通报,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条 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机构要积极配合督查督办,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严格按督查意见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以文字形式报监察室。[page]

  第五条 对需要告知督查情况和整改意见的,由监察室负责以文字形式告知。

  七、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配合制度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相关科室、机构间的行政许可工作(含行政许可前置服务事项)的协调配合,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配合制度。

  第一条 相关科室和机构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服从对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配合的统一调度,做到全局一盘棋。

  第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配合坚持同步交叉审查、服务和并联审批基本原则。

  第三条 相关科室和机构要加强信息互通,注重资源共享,协调好资料的传递与交接。

  第四条 对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提交、审查等可能推迟行政许可进度和时限的,上线科室和机构要及时告知下线科室和机构,并报请相关领导及时协调调度。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涉及上下级相关部门的,各行政许可项目的分管领导负责与相关部门搞好衔接,并督促主管的科室和机构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

  第六条 相关科室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情况要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科室、机构评先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八、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科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许可应该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相关科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决定等内容应当公示。

  申请人根据公示内容进行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公示内容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实时公告、及时送达、全程监督。

  第八条 行政受理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催办。

  第九条 各承办科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公布的审批程序,在审批程序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page]

  第十条 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即时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各级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公众、媒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行政受理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在申请人更正后依法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补正材料的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即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

  第二十二条 行政受理服务窗口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便民、高效原则进行分类办理:

  (一)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准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当场受理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但是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决定书的,应当出具。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卡,按申请事项类别和内部职能分工,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承办该许可事项的业务科室。[page]

  (三)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将受理、审批情况即时上网公布。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或检验通知,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检验,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报本科室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业务审核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时限性等进行监督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实施行政许可业务科室应当将行政许可资料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分管局领导审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许可承办人员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并加盖“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送交局行政受理服务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办理人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加盖“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交行政受理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条 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各科室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按照本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由本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按照本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时限审查完毕,并将许可资料报送上级机关。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各科室应当将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行政许可听证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page]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听证承办科室提出,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一)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三)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发表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制做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岗位。

  第三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经费预算,由本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节 送 达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承办人应当将制作完毕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当颁发的许可证明文件交行政受理服务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行政受理服务窗口收到承办科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领取许可决定文件。

  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应当即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上网公布,并实时发布领取批件通知。

  第三十八条 送达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送达回执应当载明送达文件名称、编号,收件人姓名(名称)、单位、职务、身份证件名称、编号、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示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仔细查验相关证件后,填写送达回执,由领取人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六节 监 督

  第四十条 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归口政策法规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监察室根据法律法规和《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方案》、《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办理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行政许可公正透明、快捷便民。并定期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局其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证实施行政许可的公正和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page]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和办理结果在办公场所、局公众网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进行的公示,主要包括许可项目、办理程序公示以及许可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

  第三条 相关科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以网站及办公场所为主。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 行政许可项目和程序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由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统一在局公众网上公布。

  第七条 行政许可项目和办理程序主要包括: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

  (四)许可条件;

  (五)许可程序;

  (六)工作时限;

  (七)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八)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表格;

  (十)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对公示的许可内容有疑问的,局受理窗口或承办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科室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依法公示的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 , 承办行政许可的科室及承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自行变更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由承办科室提出修改、变更意见,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更改公示内容。

  第九条 实行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实时公开制度。局受理窗口根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情况和办理情况,将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实时公布,即时更新,方便管理相对人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实时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受理单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事项、办理状态、办理时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局受理窗口应当在行政许可办结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局公众网上予以公开,并定期将行政许可决定录入基础数据库。[page]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或姓名、许可事项、有效期限、决定内容和日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各相关科室应配合局受理窗口,及时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信息,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凡未遵守本公示制度的,按照《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是指市局对本级内设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下级机关被委托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五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许可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制度和计划;

  (二)调查了解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级和下级机构在行政许可中的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核审;

  (五)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会;

  (六)依法审理实施行政许可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七)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在其职责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对本级和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实施许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法实施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拟制的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是否一致,是否合法;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page]

  (四)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六)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工作人员有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有无违法要求被许可人履行义务的现象;

  (八)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是否相适应;

  (九)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 行政许可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实行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二)组织联查、抽查或者指定自查;

  (三)调阅审查行政许可档案资料;

  (四)受理、调查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来信来访;

  (五)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考试考核;

  (六)其他可以采取的监督形式。

  第九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对本级实施行政许可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可随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向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制发《行政许可监督建议书》。

  第十一条 凡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对行政申请人或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监督机构与被监督机构对检查事项有重大分歧的,应当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向市局行政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在接到《行政许可监督建议书》后,应当在5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行政许可监督建议书》中的建议,不反馈情况,不报告处理结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市局法制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因假公济私、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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