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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许可项目

2019-11-1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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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土资源行政许可项目(共8项)许可项目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㈠设立依据:《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六条:实行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国土资源行政许可项目(共8项)

许可项目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㈠设立依据: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六条:实行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选址、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方案、地质环境评价和压覆重要矿床等情况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有符合建设用地预审要求的上述内容。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以及涉及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并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执行计划,不得供地。

㈡审批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㈢法定期限:二十天。

㈣收费标准:不收费。

㈤执法流程:

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核发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㈥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申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项目批准文件;

5、土地利用计划批准文件;

6、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7、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8、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城市规划红线图;

10、勘界报告;

11、补充耕地区土地复垦开发规划图;

12、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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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二:

使用国有土地

㈠设立依据: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⒈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⒉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age]

⒊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第二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㈡审批条件:

1、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公顷以上的建设用地,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㈢法定期限:二十天。

㈣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管理费:标准按征地费总额的2.6%—3.6%。

㈤执法流程:

1、受理、审核材料;

2、城、渔两镇规划区内报县集中会审审批;

3、实地勘测定界;

4、地价评估;

5、报批出让方案;

6、签订出让合同;

7、缴纳出让金。

㈥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范围红线图;

5、原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6、土地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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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三:

临时用地审批

㈠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page]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㈡审批条件:

1、属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

2、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㈢法定期限:二十天。

㈣收费标准:

1、征地管理费: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1%-3.6%(住房建设以外项目);0.7‰—2.5%(住房建设)(鄂价房地字[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

2、土地复垦费;《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采矿砖瓦15000元-22500元/公顷,废弃地:12000元-15000元/公顷,废弃工程:9000元-12000元/公顷,其他原因:6000元-9000元/公顷。

㈤审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转利用股办理;

3、主管副局长审批;

4、发放批复。

㈥申报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规划许可证(规范范围内);

4、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5、临时用地审批表;

6、临时用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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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四: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㈠设立依据: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七条: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age]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 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㈡审批条件:

1、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符合规划的农用地转用,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3、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4、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0.5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1.5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㈢法定期限:立即办理。

㈣收费标准:个人收工本费5元。

㈤审批流程:

1、乡镇国土所受理、初审材料;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由乡镇国土所上报县局审批;

5、申请人缴费、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㈥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费税缴纳证明;

6、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及红线图;

7、按约定的时间现场指界,在地籍调查上签字;

8、有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人委托书;

9、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各一份▲公告依据《土地登记规则》要求进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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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五: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㈠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㈡审批条件:

1、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文件。

2、拟变更的建设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

3、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㈢法定期限:二十天.

㈣收费标准:按评估地价补交出让金差额

㈤审批流程:

1、受理、审核材料;

2、城、渔两镇规划区内报县集中会审审批;

3、实地勘测定界;

4、重新进行地价评估;

5、报批出让方案;

6、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7、补缴出让金。

㈥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范围红线图;

4、原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5、土地评估报告;

6、宗地图及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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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六:

农用地开发权审批

㈠设立依据: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page]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㈡审批条件:

1、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3、建设工程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具有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㈢法定期限:二十天。

㈣收费标准:立即办理,只收工本费5元。占耕地的为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1—2倍)。

㈤审批流程:

1、基层国土资源所申报到窗口办公室;

2、相关股室受理、审核材料;

3、涉及农用地先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4、办理用地手续。

㈥申报材料:

1、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呈报表;

2、填写个人建房用地申请;

3、原《土地使用证》;

4、规划用地红线图及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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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审批

㈠设立依据: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方可出租。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page]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㈡审批条件:

1、转让、出租或抵押方应当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转让,使用权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租,使用权人和承租人应当签定租赁合同。

4、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定抵押合同。

5、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过程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经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㈢法定期限:二十天。

㈣收费标准: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中土地抵押按土地登记收费标准50%执行。

㈤审批流程:

1、受理、审核材料;

2、城、渔两镇规划区内报县集中会审审批;

3、实地勘测定界。

㈥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范围红线图;

4、原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5、宗地图及其他资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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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八:

采矿权

㈠设立依据: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五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㈡审批条件:

一、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1、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2、与其申请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文件。

  3、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

  4、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

  5、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除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page]

1、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2、与其申请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文件。

  3、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㈢法定期限:四十个工作日。

㈣收费标准:

审批准予登记的收费:

1、采矿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大型500元/证,中型300元/证,小型200元/证);

2、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确认,(国务院令第241号);

3、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1000元/平方公里(国务院令第241号)。

㈤审批流程:

1、受理;

2、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采矿权评估,确定采矿权有偿授予方式,采矿权申请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采矿权;

3、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

㈥申报材料:

1、矿区范围批复;

2、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5、开发利用方案的安全认定文件;

6、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7、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8、矿山地环评报告及审查文件;

9、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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