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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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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6 16:08
导读: 第一项林地征占用审核同意一、实施机关自治区林业局。二、承办机构林政资源管理处。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第一项 林地征占用审核同意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林政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设区的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page]
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综[2003]8号)。

第二项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林政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自治区直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或者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批准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page]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

第三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林政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请;
(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局;
(三)审查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以文件形式或批准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四项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林政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自治区和地级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
五、数量[page]
有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 申请人向自治区林业局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五项 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森林利用管理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从事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人造板生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统一格式);
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由林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
7、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8、由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9、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流动资金或注册资金);
10、提供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六、程序
(一)企业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上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申请材料后,必要时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审核,同意后再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自治区林业局审核并核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六项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page]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三)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采集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四)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不清等特殊情况,自治区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五)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特许猎捕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 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第七项 国家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三)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1、申请狩猎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2、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page]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四)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不清等特殊情况,自治区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五)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狩猎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4]285号)。


第八项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经营利用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四)自治区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page]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4]285号)


第九项 猎捕、收购、出售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5、证明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影响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四)自治区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4]285号)

第十项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page]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经营利用、个人收藏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动物或产品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四)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一项 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本自治  区外准运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经营利用、个人收藏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本自治区境外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四)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page]

第十二项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的合法证明或材料;
3、土地和设施使用权属证明;
4、与建立相应场所必需的资金、人员、技术等证明文件和相关照片。
5、拟建场所动物资源调查报告及建立狩猎场所可行性研究报告;
6、动物资源种群数量补充措施和来源证明;
7、安全保障的措施和办法。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二)自治区林业局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4]285号)。

第十三项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五)《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page]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材料;
4、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5、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6、饲料来源保障措施。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场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四)自治区林业局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五)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四项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协议复印件。
5、申请表(申请经营数量、种类等)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后由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二)自治区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调查和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4]285号)。[page]

第十五项 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四、条件
(一) 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采集林区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林区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树木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采集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四)采集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五)确需科学论证的,由自治区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六)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签发采集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采集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六项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和采集批准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采伐、采集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和林区内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page]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实施采伐、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种群发展。
六、程序
1、申请人向采集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4、确需科学论证的,由自治区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5、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签发采伐、采集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采集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七项 出售、收购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野生植物经营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协议复印件。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后由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二)自治区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调查和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八项 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审批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page]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一) 资格条件
在林业系统保护区建立有关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4、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设施的文件;
5、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涉及设区的,应有与社区签置的补偿、安置、管理权属等协议;
6、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及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7、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有关自然保护区提出申请,经保护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二)自治区林业局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九项 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资源考察、教学、宣传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的合法证明或材料;
3、证明进入自然保护区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进入的有效材料或者有关协议。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page]
(一)申请人向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自然保护区上级主管部门;
(二)自然保护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38号)。

第二十项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批准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营林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㈠ 资格条件
用于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用于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的证明材料;
3、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复核意见;
4、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
六、程序
㈠申请人向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需要采集或采伐树(品)种、名称、用途、数量、地点、采集部位和恢复措施等_;
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㈢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㈣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一项 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前省级审定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营林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㈠ 资格条件
凡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的品种或转基因品种以及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树种的审定。
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广西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2、选育报告。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征,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page]
3、通过科技鉴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获过奖的品种,附奖励证书复印件;
4、属转基因品种的要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5、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
6、经济林品种需附品质鉴定材料复印件;特用林需附材质鉴定材料复印件;
7、申报的优良种源必须严格确定其采种地点、面积;
8、选育者与申报者非同一单位(或人)的,应附委托书或授权协议;
9、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五、数量
无数量控制。
六、程序
㈠申请人向广西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㈡广西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㈢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
㈣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二项 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跨省引种同意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营林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㈠ 资格条件
申请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跨省引种同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报告;
3、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4、县、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控制。
六、程序
㈠使用者向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需要引种的树(品)种、数量、引进和种植地点等];
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㈢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㈣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page]

第二十三项 生产确需使用的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的审核认定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营林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㈠ 资格条件
申请生产确需使用的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的审核认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㈡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广西林木品种认定申请书》;
2、选育报告。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征,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3、属转基因品种的要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4、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
5、经济林品种需附品质鉴定材料复印件;特用林需附材质鉴定材料复印件;
6、申报的优良种源必须严格确定其采种地点、面积;
7、选育者与申报者非同一单位(或人)的,应附委托书或授权协议;
8、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五、数量
无数量控制。
六、程序
㈠申请人向广西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㈡广西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
㈢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
㈣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四项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营林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㈠ 资格条件
生产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4、生产主要林木良种种子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5、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page]
五、数量
无数量控制。
六、程序
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㈡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㈢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五项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营林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㈠ 资格条件
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
4、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控制。
六、程序
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㈡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㈢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㈣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六项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营林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㈠ 资格条件
凡科研、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采集珍贵树木种子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㈡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3、县、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复核意见;
4、科研、生产等特殊情况需要的证明材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
六、程序
㈠收购者向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需要收购树(品)种、数量、地点等);
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㈢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局;[page]
㈣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七项 法定目录内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以及植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Ⅰ产地检疫
一、 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 承办机构
森林植物检疫站。
三、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四、 条件
(一)资格条件
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森检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二)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到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申请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调查,填写《产地检疫调查表》,存档备注。
(三)检疫结果审核:①经检验检疫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产地检疫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②对发现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放《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③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四)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标准
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2、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196号。

Ⅱ 调运检疫
一、 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 承办机构
森林植物检疫站。
三、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四、 条件
(一)资格条件
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page]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二次调运前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原件;
2、提交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3、调往省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须提供调入地森检机构发来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4、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
5、提交申请单位办证人的身份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品调运之前向森检机构提出检疫申请,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一式两份);出示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提供调入地森检机构发来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二)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审核报检单,查阅《产地检疫调查表》、调入地森检机构发来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本地森林病虫害普查资料和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资料等。
(三)经分析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分析怀疑携带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方法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
经现场抽检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放《植物检疫证书》。
经现场抽检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放《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中国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技术操作办法》进行除害处理后,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并立即销毁。
(四)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15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标准
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2、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196号。

第二十八项 在非疫区对林业类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森林植物检疫站。
三、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林业院校、林业试验研究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试验研究申请报告。
(三)准予以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试验研究单位须有固定的试验场所;
2、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并配备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page]
(一)因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研究的单位向自治区林业局提交申请;
(二)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接到申请报告后,根据报告内容查阅相关资料和疫情数据,并到实地进行调查,给自治区林业局提供科学依据,由自治区林业局进行审核;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单位核发审批文件;
(四)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九项 从国外引进林业类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一、 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 承办机构
森林植物检疫站。
三、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四、 条件
(一) 资格条件
从国外引进林业类种子、苗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首次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申请表;
3、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4、如果引种产地和引进的植物是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发布的有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其引进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应出具引种产地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当地疫情情况说明;
5、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 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合格后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派2名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进行综合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向申请人核发引种审批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标准
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2、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196号。

第三十项 对外省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同意和复检

一、 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 承办机构
森林植物检疫站。
三、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page]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从省外调入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相关材料;
2、复检时需提交调出省的《植物检疫证书》原件。
四、 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生产、经营林业类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法定应施检疫的林业类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自治区林业局提交申请报告;
(二)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接到申请报告后,根据报告内容查阅相关资料和疫情数据,并到实地进行调查,给自治区林业局提供科学依据,由自治区林业局进行审核;
(三)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申请单位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标准
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标准收取。
2、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196号

第三十一项 沙化土地治理验收

一、实施机关
自治区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营林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二)国家林业局第11号令《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四、条件
(一)资格条件
跨地级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4、填写《营利性治沙治理申请表》或《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者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实地核实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批复;需要变更原治理方案的,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治理任务完成后,治理者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
(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page]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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