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木材运输证
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运输、展览、表演许可证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猎捕证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条件:具有一定的繁殖和培育条件,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生产设施,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
5、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6、生产林木种子的树种(品名)名称
7、有质量保证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3、经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或租赁合同
5、注册资金证明
6、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
程序:受理、审核、核发
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份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二、对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1、项目批准书;
2、 征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3、建设部门规划红线控制图;
4、征地补偿协议;
5、恢复森林植被报告;
6、山林权证;
7、项目选址意见书;
8、法人代表证明;
9、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临时占用林地的需交2、3、4、6材料)
四、程序:
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权限逐级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办证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占用或征用林地地类(林种)分别征收。[page]
林地资源保护费;每亩500元。
木材运输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
条件:合法来源的木材
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育林费发票、验收码单)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木材进出运登记卡
3、森林植物检疫证明
4、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期限:即时办理
收费:工本费2元/份
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
条件:有可利用的森林资源
材料:1、申请报告
2、身份证复印件(1张)
3、一寸免冠照片(2张)
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审核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工本费25元/份
林木采伐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条件:在分配的年度采伐限额内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山林权属证(复印件);
3、更新造林协议书;
4、作业设计资料或其他相关文件;
程序:受理、核定、审批、发证。
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工本费2元/份
2、育林基金:木材、毛竹价值的9%;
3、更新改造资金:木材价值的6%。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运输、展览、表演许可证
一、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二、条件:有适宜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备;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有合法来源;具备相应的资金,管理和技术。
三、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
3、驯养繁殖提供固定场所、必需设施,相应的资金,管理人员和技术说明书;
4、运输提供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驯养繁殖的提供法人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1、受理;2、现场审核填写申请表;3、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4、发证。
五、办证期限:
1、驯养繁殖许可证5天;
2、运输、展览、表演许可证1天。
六、收费标准
1、在本省举办展览,表演的按门票或协议收费的5%向承办单位或个人收资源保护费;
2、驯养繁殖的参照(浙价费[1999]158号、浙财综[1999]46号、林计[1999]94号)文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资源保护费;[page]
3、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25元/份,运输证工本费2元/份。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一、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条件:有适宜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备;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有合法来源;具备相应的资金,管理和技术。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4、场所、设施、资金、管理人员和技术说明材料
5、1寸照片2张
6、法人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填表、交费、发证。
五、办证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浙价费[1999]158号、447号、林计[1999]94号
1、国家一级的按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2、国家二级的按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3、省重点的按成交额的5%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4、省一般的按成效额的3%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5、上述动物属驯养繁殖的减半收取资源保护费
6、工本费25元/份
猎捕证
一、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二、条件:狩猎队队员;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三、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乡镇政府狩猎队员公布文件;
2、当地派出所审查意见书;
3、与乡镇政府签订的猎民责任书;
4、1寸照片2张;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材料、发放狩猎证
五、办证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年审参照(浙价费[1999]158号、浙财综[1999]46、林计[1999]94号)文件向持证者收取资源保护费。
2、工本费10元/份。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依据:
对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需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正本)随货,以备途中检查。
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4、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page]
办事程序:
(1)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凭此证签发或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标准:
林护字[1988]492文件,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期限:即日办理
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依据:
对象: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产地检疫。
提交的材料: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受理、实施产地检疫、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期限:15天内
收费标准:
林护字[1988]492号文件。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10%;药材为货值的0.30%;果品为货值的0.05%;
(2)按上述标准收费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费低于14元的,按1元标准收取;花材、果品类产地检疫费低于2元的,按2元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