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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16 16:53
导读: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业行政许可,指德阳市林业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林业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办理,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设立的事项坚决不纳入行政许可范围。

  (二)效能原则。林业行政许可应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三)公开原则。本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以上网、上墙、提供免费资料等方式公之于众。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的服务对象一视同仁,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以外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受理与送达

  第四条 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统一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林业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局应当将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等在政务中心窗口、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由本局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林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受理窗口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局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必须受理;

  (三)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page]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本局应当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需要实地核查的,或需要实施检疫检验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可当场办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进行核实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通知资源林政科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在三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都应申请检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森林植物检疫站应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检疫、检验。

  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在办理调运检疫时,已经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合格的可当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三条 除符合规定条件可当场办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外,窗口受理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应即时将申请材料转给承办科室。

  第十四条 本局应当在向社会公开的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时办结的,应当及时报告分管局长,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说明情况;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办结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需经本局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

  第十五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局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page]

  第十八条 本局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记录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记录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本局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本局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可采取书面监督检查的方式,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签字归档,供备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可以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采取抽样检查、查阅资料、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方式,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或未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本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可依法撤消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并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本辖区以外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在本市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本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举报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本局应当根据举报的情况及时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林业行政许可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据、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page]

  第二十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必须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下列行为属行政许可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分为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批准人,指本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核人,指科室负责人;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的过错按下列原则认定: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page]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当年考评不合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列追究过错责任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及时发现、主动纠正过错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德阳市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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