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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林业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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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6 16:48
导读: ㈠木竹经营(加工)许可:1、办事依据:⑴《森林法》;⑵《森林法实施条例》;⑶《行政许可法》。2、申报条件:⑴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属实;⑵所消耗的原材料和生产产品符合国家

  ㈠木竹经营(加工)许可:

  1、办事依据:⑴《森林法》;⑵《森林法实施条例》;⑶《行政许可法》。

  2、申报条件:⑴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属实;⑵所消耗的原材料和生产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地产业政策;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批准其经营加工木竹:①经营加工地点在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范围内;②以木材为原料加工(烧制)木炭;③经营加工木竹无固定场所;④以天然林木材为主要原材料;⑤无固定的经营项目;⑥年出口木材低于50立方米(毛竹低于10000根);⑦年审时企业无正规的财务、木材进出档案的,不再发证;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设立木竹经营加工的。

  3、申报材料:①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经营加工地点及从业人员数量等;③年消耗木材的数量、品种及主要来源;④经营加工产品的品名、年生产能力及技术装备情况;⑤加工地点所在地乡镇意见书。

  4、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林业局受理→资源林政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办证的书面意见书→森林公安分局发放《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5、收费标准:无

  6、承诺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7、责任单位:林政股和森林公安分局。

  ㈡林木采伐许可:

  1、办事依据:⑴《森林法实施条例》;⑵《安徽实施<森林法>办法》。

  2、申报条件:⑴林木所有者;⑵森林经营者(国有林)。

  3、申报材料:⑴申请人采伐申请文件(或申请表);⑵申请采伐地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⑶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⑷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

  4、办理程序:向当地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林业站进行采伐山场设计→由林业站将相关材料送林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告知申请人。

  5、收费标准:按照县制定的木材指导价标准预征10%育林基金和5%维简费。

  6、承诺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

  7、责任单位:林政股和乡镇林业站。

  ㈢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1、办事依据:⑴《森林法》;⑵《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办法》;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2、申报条件:已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page]

  3、申报材料:⑴、用地单位申请报告(使用林地申请表);⑵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⑶林权证明;⑷用地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达成的关于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⑸用地单位法人证明;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⑺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⑻恢复森林植被的承诺。

  4、办理程序:向林业局提出申请→林业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察看→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手续。

  5、收费标准:⑴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竹林,每平方米收取6元;⑵未成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⑶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⑷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⑸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承诺时期: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7、责任单位:林政股。

  ㈣木竹及其制品运输许可:

  1、办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2、申报条件:在我县购买木竹及其制品运出县外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3、申报材料:⑴林木(竹)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⑵检疫证。

  4、办理程序:填写木竹外运申请表→到当地林业站办理木竹外运换证单→到办证点换取省内或出省外运证。

  5、收费标准:对所运输木材预征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发票进行审核。

  6、承诺期限:当日

  7、责任单位:林业站和办证点。

  ㈤林权登记发证许可:

  1、办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2、申报条件:林权所有者。

  3、申报材料:⑴林权所有者的申请;⑵申请登记的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如山林所有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等);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4、办理程序: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当地林业站初审→林业局再审,并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5、收费标准:⑴《林权证》工本费5元;⑵100公顷以下,每公顷3元收取勘测费。

  6、承诺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办结。

  7、责任单位:林政股。

  ㈥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1、办事依据:⑴《森林防火条例》;⑵《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2、申报条件:森林防火期内,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3、申报材料:⑴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⑵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和林业站设计报告;⑶安全用火责任人名单。[page]

  4、办理程序:提出申请→林业站设计→乡(镇)政府审核→林业部门发放《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5、收费标准:无

  6、承诺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7、责任单位:县防火办。

  ㈦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1、办事依据:⑴《植物检疫条例》;⑵《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⑶《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⑷《安徽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2、申报条件:要求办理各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单位或个人。

  3、申报材料:提供各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来源、数量、规格、调运起点和终点、运输方式、调运人、收货人等资料。

  4、办理程序:向县森防站提出申请→实施检验检疫→符合条件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条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收费标准:按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价值的1-10‰的标准收取检疫费。

  6、承诺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7、责任单位:县森防站。

  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1、办事依据:⑴《种子法》;⑵《安徽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2、申报条件:⑴在我县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⑵具有林木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产用地。⑶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⑷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烘干设备、仓库设施。⑸具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专业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三份); ⑵生产用地及经营场所等合法使用证明; ⑶注册资金证明材料(会计或审计事务所提供);⑷林木种子生产、检验等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⑸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繁殖材料来源的证明。

  4、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县林业局察看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收费标准(由市林业局收取):⑴工本费50元;⑵根据发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文件收费。。

  6、承诺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

  7、责任单位:营林站。[page]

  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1、办事依据:⑴《种子法》;⑵《安徽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2、申报条件:⑴在我县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⑵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中经营林木良种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⑶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⑷具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贮藏保管专业技术人员。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三份); ⑵生产用地及经营场所等合法使用证明; ⑶注册资金证明材料(会计或审计事务所提供);⑷林木种子生产、检验等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县林业局察看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收费标准(由市林业局收取):⑴工本费50元;⑵根据发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文件收费。。

  6、承诺期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

  7、责任单位:营林站。

  ㈩国家重点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1、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

  2、申报材料: ⑴可行性研究报告;⑵专家论证意见书; ⑶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⑷具备与驯养繁殖相适宜的资金、人员(兽医师)、技术等书面证明; ⑸饲料来源; ⑹合法的种源来源

  3、办事程序: 驯养繁殖省Ⅱ级以下及“三有”动物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驯养繁殖省Ⅱ级以上保护动物,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市林业主管部门无权审批的,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审批。

  4、承诺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或转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收费标准: 工本费20元/份。

  6、责任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站。

  (十一)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1、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

  2、申报材料:⑴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书面证明; ⑵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⑶经营场所使用和流动资金的证明材料; ⑷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page]

  3、办事程序: 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也可由经营单位直接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承诺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报。

  5、收费标准: 无。

  6、责任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站。

  (十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书许可:

  1、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2、申报材料: ⑴填写《运输证明申请表》; ⑵出省的,需提供国家林业局或对方省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入该省的函件; ⑶提供动物的合法来源(如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3、办事程序: 出县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市、省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

  4、承诺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

  5、收费标准: 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转报材料不收费。

  6、责任单位:野生动物保护。

  (十三)《特许猎捕证》(国家二级以下)许可:

  1、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2、办事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3、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无。

  5、责任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站。

  (十四)《野生植物采集证》(国家二级以下)许可:

  1、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2、办事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3、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无。

  5、责任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站。

  (十五)固定狩猎场许可:

  1、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2、办事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3、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无。

  5、责任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站。

  (十六)狩猎证许可:

  1、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

  2、申报材料: ⑴个人(单位)合法的身份证明; ⑵持枪证原件及复印件。[page]

  3、办事程序: 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4、承诺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

  5、收费标准: 按《安徽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收取,其中省Ⅱ级保护野生动物按8%,其它按6%收取。

  6、责任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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