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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4-01-1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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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为加强食品流通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食品流通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有关事项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1.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2.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从事下列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不需要食品流通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3)销售食用农产品;

  (4)销售食品添加剂;

  (5)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辖

  1.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的原则。

  实行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再申办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辖和权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由食品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负责受理和发证工作,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属工商所或工商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要逐级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督。

  东莞、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分局和其它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的非行政区划设置工商分局,由该分局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广州、深圳市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分别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三、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符合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9)《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

  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签署承诺书的,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签字,或者由经他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审查与现场核查

  1.审查的方式。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核查。

  2.审查的要求。

  许可机关对食品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从事食品批发的;

  (2)经营散装食品的;

  (3)变更经营场所的;

  (4)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的。

  3.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必要时许可机关可委托工商所或分局进行现场核查。受委托单位应当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表报送审核机关。

  五、经营范围的核定

  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中经营项目的核定,许可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在《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中所选食品类别,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后面加括号注明。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申请人所经营食品的具体类别核定。

  六、档案管理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许可证档案应由专人管理,按照开业、变更、注(撤)销材料装订,集中成册,并在封套上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编号和档案编号。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七、信息通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情况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许可发证机构应当把核发、撤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情况的食品经营者名单,及时告知企业监管机构。

  企业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是否届满。

  工商所(分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定期汇总上报给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八、许可证及相关文书的印制

  1.许可证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

  2.相关文书的印制。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书,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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