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样本)
申请者:根据所报送的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材料,经审核,在 方面,不具备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申请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投诉和监督部门为: 粮食局,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