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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运管机构有没有普货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权?

2019-11-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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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那么,市级运管机构究竟有没有上述业务的行政许可权?

  当前,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效能建设,各地市级人民政府纷纷开展了清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工作。在进行市级运管机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时,对在没有设立区级运管机构的情况下,市区的普货经营、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权(以下简称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由谁行使,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在没有设立区级运管机构的情况下,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应当由市级运管机构直接行使;另一种意见认为《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是“县级”,市级运管机构无权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否则将构成越权。

  笔者在认真学习领会《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配套规章的基础上,结合多年运管工作实际,认为市级运管机构有权行使相关业务许可权,这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立法目的和宗旨,也符合道路运输管理实际。

  一、市级运管机构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市级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内容。因此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市级运管机构有权对市区相关业务进行行政许可及开展日常管理。就安徽省而言,《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这就更进一步明确了市级运管机构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的职责。

  二、市级运管机构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立法目的和宗旨

  《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授权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活动统一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通过这种“一揽子授权”,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除了传统的公平、公正、公开之外,《道路运输条例》又增加了“便民”一项,《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减少审批环节,体现便民高效原则。在没有设立区级运管机构的情况下,如果市级运管机构不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行政许可权,将会形成市区的申请人要申请开业,而申请无门的状况,势必造成行业许可和管理上的真空和盲区,这根本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因此,在没有区级运管机构的情况下,市级运管机构自然应当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行政许可权,这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page]

  三、市级运管机构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符合国家关于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的方针政策

  如果生硬搬套《道路运输条例》在行政许可上关于“县级”的规定,那么就要在设区的城市设立区级运管机构。但设立区级运管机构涉及到人员、机构、编制等一系列问题,可能会走上“一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一个管理部门、一支执法队伍产生”而导致机构臃肿、人员膨胀的老路,这与国家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的总体方针不符。

  四、市级运管机构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符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情况

  目前,在没有设立或不宜设立区级运管机构的城市,其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都由市级运管机构统一管理,比如安徽省设区的城市如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安庆等城市,均未设立区级运管机构。多年实践表明,市级运管机构统一管理能够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贸然设立区级运管机构或取消市级运管机构的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都将增加管理环节和层次,给经营业户带来不便,将会导致人为市场分割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更达不到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因此市级运管机构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符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情况。

  以上笔者浅析了市级运管机构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的理由和依据,但笔者并不是说在设区的城市就一定不能设立区级运管部门,笔者认为在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有利于道路运输管理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前提下,可以设立区级运管机构。比如安徽省淮南市城区连绵近百公里,市区共划为五个区,但各个区城区相对分散。如此庞大的市场区域,市级运管机构不便管理,因此在各个区设立区级运管机构,既方便经营业户,也便于运管部门行业管理。安徽省蚌埠市城区面积南北宽10余里,东西长20余里,设有四个区,各区区域相连紧凑,在这种情况下,由市级运管机构统一行使市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有利于道路运输行业的协调、稳定发展。若在各个区设立运管机构,将会给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带来不便,导致人为市场分割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时在人员、机构、业务、执法等方面,造成政府及机关部门机构重叠和行政成本的增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市级运管机构究竟能否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许可权,不能拘泥于具体法律条文规定,而应从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出发,从符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出发,从有利于促进道路运输发展出发。因此,在没有或不宜设立区级运管机构的情况下,市级运管机构完全应当行使市区相关业务行政许可权,这既是贯彻《道路运输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的需要,也是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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