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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权下移实施方案

2019-11-1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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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城管局:为方便群众、服务社会,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充分调动各区属地管理积极性,促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和成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

  各区城管局:

  为方便群众、服务社会,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充分调动各区属地管理积极性,促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和成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7]36号)精神,将原由市城管局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移。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行政许可权下移的原则、方式和条件

  以“日常性行政服务下移,商业性资源管理统筹集中”为指导思想,按照“事权下放”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将日常性行政服务事项委托各区城管局代为行使,通过与各区城管局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未委托区局代理的审批事项仍由市城管局受理。

  各区局办理市局委托审批事项时,作出行政许可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市城管局承担,但对因区局过错或过失导致的行政赔偿要进行责任追究,经济损失从各区局有关工作经费或考核经费中扣除。

  采取“依申请委托,成熟一个委托一个”的方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各区局可向市局申请,并由市局正式出具委托书:

  1、各区局管理责任部门明确,工作网络和管理制度健全,有详细的实施方案;

  2、审批受理窗口办公场所、人员、办公设备落实到位(办公室一间,窗口人员不少于2名,电脑2台,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各1台、宽带网和政府外网专线接入)。

  3、审批踏勘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1人为正式编制人员。

  二、行政许可权下移内容和审批管理要求

  (一)市容管理方面

  1、对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备案。(审批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一)

  2、因建设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二)

  3、对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亭棚车点)暂停审批(历史审批逐步清理整治)。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制定下移办法。(审批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二)

  对上述第2、3项涉及临时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审批事项,各区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广场、公共场地进行分类,划定严禁审批、严控审批和有计划审批三个类型(具体方案上报市局市容处备案)。在严禁审批路段(地区)禁止作出临时占道许可;在严控审批路段(地区)尽量减少临时占道许可;在有计划审批路段(地段)根据不影响市容、不影响交通、不扰民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作出临时占道许可。[page]

  (二)户外广告管理方面

  平行于建筑立面的20平方米以下门头店招的行政许可(具体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三)。

  三、实施方法

  (一)实行委托年检制度

  区局代行审批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规划和相关管理规范为依据,严格执行市局相关审批要求。市局对各区局审批管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委托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年检,必要时调整委托范围。委托区级审批的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窗口建设、管理和服务

  委托区局审批的事项,实行“就地受理发证,一个窗口进出”。充分依托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窗口,窗口人员不得少于2名。窗口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实行绩效考核。

  (三)优化审批流程

  按照市政府“精简审批环节,缩短流转周期”的要求,落实审批踏勘责任制:委托区局代理的审批事项,由区局负责签署踏勘和审核意见;市局直接受理的审批事项,以“市级踏勘”为主,区级踏勘不作为法定前置,需征求区局意见的,以“市、区联合踏勘”为主,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四)规范收费管理

  委托区局代理的审批事项,不属于收费项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属物价部门同意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标准。

  应当收取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费)的审批事项,由各区局严格按照《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标准代收,不得违规收费或乱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各区局代收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在收益分配上重点向区倾斜。区得部分的核拨与户外广告管理考核挂钩,主要用于户外广告整治、管理队伍组建、装备配备等方面支出。各区局应规范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得挪作他用。

  (五)实行审批收费备案备查制度

  各区局应定期将审批发证和收费情况上报市城管局备案。有关审批件、收据等书面材料应按要求编号归档备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容规划编制

  市局牵头、区局配合,加强市容规划(含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为审批管理提供依据。各区局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单项规划或局部规划草案,向市局申报并通过市级论证后,纳入全市市容规划并下发执行。

  (二)审批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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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局将组织审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审批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三)加强管理和执法的协调配合

  管理和执法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作好工作记录,及时掌握和上报信息,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管理和执法部门相互之间应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密切配合:管理部门在审批踏勘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且不能有效制止时应及时抄告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执法查处;执法部门应给予管理部门执法保障,加强巡查,主动执法,并将执法情况及时通报管理部门。

  (四)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无锡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对上级文件执行情况、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有效手段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审批、违规收费、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考核监督

  各区局行政审批代理情况纳入“太湖杯”考评和对各区城市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测评范围,并与经费核拨挂钩。重点从组织建设、审批质量、依法行政和管理成效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明确)。

  附:1、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管理要求

  2、因建设等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审批管理要求

  3、门头店招设置审批管理要求

  4、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承接工作各区局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名单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

  饲养家禽家畜审批管理要求

  一、审批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page]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3、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三、需要材料

  1、申请表:申请理由、畜(禽)类名称、数量;

  2、饲养场所设计方案及管理措施;

  3、相关部门批准件;

  4、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书;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24小时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受理后经办人在7日内至现场踏勘,并制作调查核实意见书;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单个件10个工作日、批量件2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附件二:

  因建设等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或

  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审批管理要求

  一、审批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无锡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page]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二、审批条件

  (一)因建设等需要临时堆放物料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按规范摆放并预留交通通道,不影响交通及居民生活;

  3、保持自身及周围环境整洁。

  (二)因建设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预留交通通道,不影响交通及居民生活;

  3、式样、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保持自身及周围环境整洁。

  (三)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活;

  3、保持自身及周围环境整洁;

  4、纯商业和餐饮(早点工程车除外)原则上不审批。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占用位置平面图;

  3、相关部门批准件;

  4、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书;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6、环境保洁、安全保障、交通秩序承诺书等。

  四、审批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审查通过后受理;

  3、现场勘察、作出书面勘察意见(重点地段严控);

  4、负责人核准、签字;

  5、发证。

  受理之日起单个件10个工作日、批量件2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附件三:

  门头店招设置审批管理要求

  门头店招是指经营单位设置于店面门楣处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或简称的单位标识或店名招牌。门头店招如包含经营范围、产品功能或电话、地址、形象宣传等内容的应视为广告式店招。

  一、审批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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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画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数量及形式和时间,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2、实际现状图(应标明位置)和外观效果图(三维轴侧图);

  3、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件复印件;

  4、 产权证明及产权所有人(物管部门)意见;

  5、场地租赁协议;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公共安全承诺书或财产保险证明材料或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如利害关系人同意书等,视实际情况而定)。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审批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提交门头店招申请表及法定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凭证(需规划等部门会办的,流转相关窗口);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现场踏勘,作出书面勘察意见(需二级审核的应报市局审核);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收费项目应按规核价);

  5、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收费项目应先交费后发证)。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单办件五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联办件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许可证:02007200100;锡城管发[2006]129号文。

  六、区级审核限制要求

  (一)下列情形下区级审核通过后须报市城管局核准后发证(二级审核):

  1、同一店面设置二处以上招牌的;

  2、规格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

  3、立地式店招;

  4、外挑式竖式店招;

  5、在建筑物顶上设置店招店牌。

  (二)门头店招必须与商业广告明确区分,分别申报和受理。各区局不得以门头店招名义受理和批准设置商业广告(含自身宣传性广告)。

  七、门头店招设置审批原则[page]

  1、门头店招审批实行年审制,每次批准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2、严格在产权或使用权权属范围内设置,门头店招设施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门头店招设置和审批应遵守“一店一招、一店一证”的原则,严控一店多招(即设置两处以上店名招牌)的许可,不得向同一家经营单位发出两张以上门头店招设置许可证。

  4、门头店招广告形式、规格、色彩、用材应与建筑物相适应,符合市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八、门头店招设置技术规范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门头店招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一店一招,高度不超过一、二层间距;不得多层重叠设置;突出建筑物外墙墙面的距离(厚度)不得超过0.5米。

  2、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门头店招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保持相同的高宽尺度,保持统一而连续的界面,不得高低无序错落;在整齐的前提下可作个性化设计。

  3、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门头店招;单层平屋顶建筑可设置门头店招广告,但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

  4、门头店招不得遮档建筑物采光窗口和影响消防安全。

  (二)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店招店牌(外挑式竖式店招)不宜设置。

  (三)立地式店招店牌不宜设置(集约式店招除外)。

  (四)在建筑物(含群楼)顶部设置店招店牌不得设置底板式店招店牌,应采取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等镂空形式,支架应当作好防锈处理。

  附件四:

  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承接工作各区局

  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名单

  单 位

  分管领导

  联络人

  崇安区城管局

  胡伦存

  朱培华

  南长区城管局

  金中荣

  陈 黎

  北塘区城管局

  王邦和

  邬振国

  滨湖区城管局

  朱胜玉

  胡 伟

  新区城管局

  余 波

  覃春芳

  锡山区城管局

  华惠波

  万红娟

  惠山区城管局

  卢正力

  刘劲松

  各区城管局:

  为方便群众、服务社会,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充分调动各区属地管理积极性,促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和成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7]36号)精神,将原由市城管局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移。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page]

  一、行政许可权下移的原则、方式和条件

  以“日常性行政服务下移,商业性资源管理统筹集中”为指导思想,按照“事权下放”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将日常性行政服务事项委托各区城管局代为行使,通过与各区城管局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未委托区局代理的审批事项仍由市城管局受理。

  各区局办理市局委托审批事项时,作出行政许可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市城管局承担,但对因区局过错或过失导致的行政赔偿要进行责任追究,经济损失从各区局有关工作经费或考核经费中扣除。

  采取“依申请委托,成熟一个委托一个”的方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各区局可向市局申请,并由市局正式出具委托书:

  1、各区局管理责任部门明确,工作网络和管理制度健全,有详细的实施方案;

  2、审批受理窗口办公场所、人员、办公设备落实到位(办公室一间,窗口人员不少于2名,电脑2台,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各1台、宽带网和政府外网专线接入)。

  3、审批踏勘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1人为正式编制人员。

  二、行政许可权下移内容和审批管理要求

  (一)市容管理方面

  1、对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备案。(审批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一)

  2、因建设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二)

  3、对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亭棚车点)暂停审批(历史审批逐步清理整治)。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制定下移办法。(审批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二)

  对上述第2、3项涉及临时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审批事项,各区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广场、公共场地进行分类,划定严禁审批、严控审批和有计划审批三个类型(具体方案上报市局市容处备案)。在严禁审批路段(地区)禁止作出临时占道许可;在严控审批路段(地区)尽量减少临时占道许可;在有计划审批路段(地段)根据不影响市容、不影响交通、不扰民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作出临时占道许可。

  (二)户外广告管理方面

  平行于建筑立面的20平方米以下门头店招的行政许可(具体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三)。

  三、实施方法

  (一)实行委托年检制度

  区局代行审批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规划和相关管理规范为依据,严格执行市局相关审批要求。市局对各区局审批管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委托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年检,必要时调整委托范围。委托区级审批的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示。[page]

  (二)加强窗口建设、管理和服务

  委托区局审批的事项,实行“就地受理发证,一个窗口进出”。充分依托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窗口,窗口人员不得少于2名。窗口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实行绩效考核。

  (三)优化审批流程

  按照市政府“精简审批环节,缩短流转周期”的要求,落实审批踏勘责任制:委托区局代理的审批事项,由区局负责签署踏勘和审核意见;市局直接受理的审批事项,以“市级踏勘”为主,区级踏勘不作为法定前置,需征求区局意见的,以“市、区联合踏勘”为主,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四)规范收费管理

  委托区局代理的审批事项,不属于收费项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属物价部门同意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标准。

  应当收取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费)的审批事项,由各区局严格按照《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标准代收,不得违规收费或乱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各区局代收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在收益分配上重点向区倾斜。区得部分的核拨与户外广告管理考核挂钩,主要用于户外广告整治、管理队伍组建、装备配备等方面支出。各区局应规范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得挪作他用。

  (五)实行审批收费备案备查制度

  各区局应定期将审批发证和收费情况上报市城管局备案。有关审批件、收据等书面材料应按要求编号归档备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容规划编制

  市局牵头、区局配合,加强市容规划(含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为审批管理提供依据。各区局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单项规划或局部规划草案,向市局申报并通过市级论证后,纳入全市市容规划并下发执行。

  (二)审批人员持证上岗

  市局将组织审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审批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三)加强管理和执法的协调配合

  管理和执法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作好工作记录,及时掌握和上报信息,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管理和执法部门相互之间应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密切配合:管理部门在审批踏勘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且不能有效制止时应及时抄告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执法查处;执法部门应给予管理部门执法保障,加强巡查,主动执法,并将执法情况及时通报管理部门。[page]

  (四)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无锡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对上级文件执行情况、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有效手段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审批、违规收费、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考核监督

  各区局行政审批代理情况纳入“太湖杯”考评和对各区城市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测评范围,并与经费核拨挂钩。重点从组织建设、审批质量、依法行政和管理成效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明确)。

  附:1、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管理要求

  2、因建设等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审批管理要求

  3、门头店招设置审批管理要求

  4、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承接工作各区局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名单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

  饲养家禽家畜审批管理要求

  一、审批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3、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三、需要材料

  1、申请表:申请理由、畜(禽)类名称、数量;

  2、饲养场所设计方案及管理措施;

  3、相关部门批准件;

  4、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书;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24小时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page]

  2、受理后经办人在7日内至现场踏勘,并制作调查核实意见书;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单个件10个工作日、批量件2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附件二:

  因建设等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或

  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审批管理要求

  一、审批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无锡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二、审批条件

  (一)因建设等需要临时堆放物料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按规范摆放并预留交通通道,不影响交通及居民生活;

  3、保持自身及周围环境整洁。

  (二)因建设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page]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预留交通通道,不影响交通及居民生活;

  3、式样、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保持自身及周围环境整洁。

  (三)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活;

  3、保持自身及周围环境整洁;

  4、纯商业和餐饮(早点工程车除外)原则上不审批。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占用位置平面图;

  3、相关部门批准件;

  4、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书;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6、环境保洁、安全保障、交通秩序承诺书等。

  四、审批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审查通过后受理;

  3、现场勘察、作出书面勘察意见(重点地段严控);

  4、负责人核准、签字;

  5、发证。

  受理之日起单个件10个工作日、批量件2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附件三:

  门头店招设置审批管理要求

  门头店招是指经营单位设置于店面门楣处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或简称的单位标识或店名招牌。门头店招如包含经营范围、产品功能或电话、地址、形象宣传等内容的应视为广告式店招。

  一、审批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画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数量及形式和时间,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page]

  2、实际现状图(应标明位置)和外观效果图(三维轴侧图);

  3、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件复印件;

  4、 产权证明及产权所有人(物管部门)意见;

  5、场地租赁协议;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公共安全承诺书或财产保险证明材料或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如利害关系人同意书等,视实际情况而定)。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审批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提交门头店招申请表及法定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凭证(需规划等部门会办的,流转相关窗口);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现场踏勘,作出书面勘察意见(需二级审核的应报市局审核);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收费项目应按规核价);

  5、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收费项目应先交费后发证)。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单办件五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联办件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许可证:02007200100;锡城管发[2006]129号文。

  六、区级审核限制要求

  (一)下列情形下区级审核通过后须报市城管局核准后发证(二级审核):

  1、同一店面设置二处以上招牌的;

  2、规格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

  3、立地式店招;

  4、外挑式竖式店招;

  5、在建筑物顶上设置店招店牌。

  (二)门头店招必须与商业广告明确区分,分别申报和受理。各区局不得以门头店招名义受理和批准设置商业广告(含自身宣传性广告)。

  七、门头店招设置审批原则

  1、门头店招审批实行年审制,每次批准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2、严格在产权或使用权权属范围内设置,门头店招设施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门头店招设置和审批应遵守“一店一招、一店一证”的原则,严控一店多招(即设置两处以上店名招牌)的许可,不得向同一家经营单位发出两张以上门头店招设置许可证。

  4、门头店招广告形式、规格、色彩、用材应与建筑物相适应,符合市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八、门头店招设置技术规范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门头店招应符合以下要求:[page]

  1、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一店一招,高度不超过一、二层间距;不得多层重叠设置;突出建筑物外墙墙面的距离(厚度)不得超过0.5米。

  2、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门头店招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保持相同的高宽尺度,保持统一而连续的界面,不得高低无序错落;在整齐的前提下可作个性化设计。

  3、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门头店招;单层平屋顶建筑可设置门头店招广告,但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

  4、门头店招不得遮档建筑物采光窗口和影响消防安全。

  (二)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店招店牌(外挑式竖式店招)不宜设置。

  (三)立地式店招店牌不宜设置(集约式店招除外)。

  (四)在建筑物(含群楼)顶部设置店招店牌不得设置底板式店招店牌,应采取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等镂空形式,支架应当作好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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