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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许可权的条件

2013-02-2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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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由一个行政机关来行...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由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以经国务院批准为基础;

  3、 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必须贯彻精简、统一和效能三项原则。?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优点在于:

  一是,在一个部门许可制度下,许可事项原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不再享有实质性的许可权,原来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许可权统一由一个部门行使,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多头许可的弊端。

  二是,由一个部门统一实施行政许可,避免了多部门分别许可产生的各种矛盾,提高许可效率、降低许可成本。

  三是,促进许可事项本身的整合、归并,加快市场准入。

  确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实际上是行政许可实施权集中的表现。在现代国家,一方面,行政权不断扩张,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增大。另一方面,提高效率、精简机构的发展趋势要求合并某些行政管理职权,于是行政权的发展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发生冲突。因此,对一些领域实行综合管理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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