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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

2016-02-2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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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在我国,从立法上看,大部分行政机关都是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其含义有二:

  一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能够行使行政许可权,行使其他权力如司法权、立法权的主体不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由于行使行政许可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只行使行政许可权而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不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谁可以实施行政许可,谁就必须首先取得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实现权力能力与责任能力的统一。

  那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是根据什么赋予的呢?这里涉及的一个重要行政许可作为现代行政管理领域必不可少的一种行政手段,它代表的是一种公权,其宗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它不同于私权,私权主体之间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公权在法律上具有优越地位,在手段上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不必事先取得他人同意。这种特性决定了任何公权力都不是固有的、世袭的,不具有私权的属性,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公权力的取舍;任何公权力也只能在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范围内运作,超越这个范围,以私人利益为目的行使公权,是对公权的背叛,是无效的权力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公权力的一般特性,具体表现为,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公法人,其他私法人如各种公司、企业和自然人都不能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实施许可的责任也应当是公法人的责任,而不是公司、企业等私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责任;再有,行政许可权的取得只能源于特定国家机关通过一定方式的授予,而不能源于自我授权。

  行政机关是公法人,享有公法人的权力,也承担公法人的责任。在我国,从立法上看,大部分行政机关都是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除此之外,法律、法规授权某些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使其成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践中,也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企业或者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但该企业或者组织不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它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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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行政许可行为?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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