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限于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另一类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二是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即有在20日内组织听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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