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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一起行政案件"一把手"出庭应诉

2014-12-1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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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月25日上午9时30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坐在被告席上的是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福民。这是该院审理的第一例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行政案件,部分人大代表等40余人应...

  4月25日上午9时30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坐在被告席上的是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福民。这是该院审理的第一例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行政案件,部分人大代表等40余人应邀旁听,庭审全程微博同步直播。

  原告张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请设立了一家酒店,由于生意不好,委托他人到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酒店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名称后的酒店还是经营不善,被债主诉至法院。为证明自己与酒店经营中的债务没有关系,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没有委托他人向被告申请办理酒店名称变更登记,并要求撤销这一登记行为。庭审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及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诉辩双方还围绕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是作形式审查还是作实质审查展开了辩论,并做了最后陈述。

  经审理法庭认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被告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酒店名称变更登记时,只需作形式上的审查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即使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书写,但委托代理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了齐全的材料,被告对此也予以了审查,包括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等材料,符合形式审查的要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最终判决维持被告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登记决定。

  新闻链接:

  近年来,行政案件逐年增多,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仍很低。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近10年行政诉讼案件总数为200多件,却没有一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时,建议增加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群体性纠纷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法可依。二是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行政首长应当出庭而未到庭或者违法败诉案件,在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三是各级人民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联动,对于特殊案件应共同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为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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