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南山货街1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义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高德领,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殷建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辛治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雅芳,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因其诉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发布《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向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星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下发《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周红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毛保平、王振宇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益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清、委托代理人朱卫平,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树义,被上诉人市计委委托代理人马怀德、辛治廷,原审第三人亿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强,委托代理人宋雅芳、张志刚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德领、委托代理人应松年,被上诉人市计委法定代表人殷建勇因故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6日,市计委向亿星公司、益民公司等13家企业发出邀标函,着手组织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同年5月2日发出《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以下简称《招标方案》)其中称,“受周口市人民政府委托,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人员编制了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该方案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市政府委托周口市建设投资公司介入项目经营(市政府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周政[2003]76号文撤销了该公司,该公司未实际介入项目经营)。该方案及其补充通知中还规定,投标人应“按时将5000万元保证金打入周口指定帐户,中标企业的保证金用于周口天然气项目建设”。益民公司在报名后因未能交纳5000万元保证金而没有参加最后的竞标活动。同年5月12日,正式举行招标。在招标时,市计委从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家库中选取了5名专家,另有周口市委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共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同年6月19日,市计委依据评标结果和考察情况向亿星公司下发了《中标通知书》,其中称:“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通过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推荐,报请市政府批准,确定由你公司中标”。同年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周政(2003)54号《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其中称:“为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同意周口市燃气城市管网项目评标委员会意见,由河南亿星实业集团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54号文送达后,亿星公司办理了天然气管网的有关项目用地手续,购置了输气管道等管网设施,于2003年11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签订了“照付不议”用气协议,并开始动工开展管网项目建设。益民公司认为,市计委、市政府作出的上述《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管道燃气经营权,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益民公司经工商注册成立于1999年4月(未取得燃气经营资格),经营范围为管道燃气、燃气具、高新技术和房地产。2000年7月7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以周地建城(2000)10号文对益民公司作出《关于对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周口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的批复》,该批复主要内容为:“按照建设部第62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第47号令、河南省建设厅豫建城(1996)69号文之规定和‘一个城市只允许批准一家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原则,根据设计方案及专家论证,该项目既能近期满足工业与民用对燃气的需要,又能与天然气西气东输工程接轨。经审查,批准你公司为周口城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益民公司取得该文后,又先后取得了燃气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周口市(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八一路等路段的燃气管网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到一审判决为止,益民公司已在周口市川汇区建成燃气调压站并在该区的主要街道和部分小区实际铺设了一些燃气管道。2002年9月20日,面对当时周口市两个燃气公司即益民公司和周口市燃气有限公司(由周口市政府与北京中燃公司联合组建,后来解散)并存的状况,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议称:“不管什么情况,在没弄清问题之前,益民公司铺设管道工作必须停止,此事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落实”。同年9月23日。周口市规划管理局作出了通知,其中称:“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2)5号要求,不管什么情况,在没有弄清问题之前,益民公司铺设管道工作必须停止”。
2003年11月9日,周口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周建城(2003)39号文,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周地建城(2000)10号文授予益民公司管道燃气专营单位资格缺少法律依据,不符合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越权审批为由废止了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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